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生态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令)和《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本机关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生态环境厅网站(sthjt.xinjiang.gov.cn)查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厅所属各工作部门(处室)按职责分工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生态环境厅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互联网访问进行相关信息查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已公开的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已公开的信息一般长期保留,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到本机关相关部门通过申请查阅此类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您可以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服务信息。
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信函、传真及当面口头申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受理,网上申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受理。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楼三楼。
邮政编码:830063
受理电话:(0991)4165477
传真号码:(0991)416547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申请信息公开受理邮箱:xxsq@xjepb.gov.cn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环境信息时,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详实,内容必须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以在生态环境厅网站下载,或到本厅受理机构领取。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以采用信函等方式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环境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口头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
(3)互联网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在生态环境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受理机构,邮件地址:xxsq@xjepb.gov.cn。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3.申请的办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审查答复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除了可以当场答复的以外,本机关各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
a.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有权中止受理申请程序,但将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该信息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b.属于尚未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信息,且可以公开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向公开权利人当场提供或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c.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d.不存在或不属于我厅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信息不存在或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信息回馈
a.依申请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我厅将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公开权利人的要求,本机关也可以提供有偿打印、复制等服务。
b.如果公开权利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我厅会安排以您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如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时,我厅将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c.本机关依申请向您提供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三、免予公开的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申诉监督
公开权利人认为我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投诉。接受举报的部门将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定主动公开信息目录
1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环境统计 排污许可 环保法规 环境应急 自然生态环境 水生态环境 大气环境 土壤生态环境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核与辐射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 环境状况公报 宣传教育 人事任免 人员招录 职称评审 财政资金 网站年度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