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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02192/2025-00125
  • 发文字号:〔2024〕259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关于春风油田排609整体扩边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2-06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春风油田排609整体扩边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春风油田排609整体扩边产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4°42′00.814″,北纬45°11′44.313″。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部署新钻井92口(注采一体井场91口,注水井1口),新建井场92座,新建各类集输管线52.19千米(其中集输管线25.46千米、注水管线2.8千米、注汽管线23.93千米),新建4台注水泵、4台单螺杆泵、2台油气分离缓冲罐、2台天然气分水器、2台应急放空火炬及1座500立方米事故罐;2.公辅工程:包括注汽、供配电、自控、通信、供排水、结构、消防、道路等;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等污染防治工程。本项目总投资4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2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93%。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春风油田排609整体扩边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217号),本项目符合克拉玛依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十四五”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减轻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统筹利用现有道路、限定施工作业宽度和车辆运输路线、加强挖填施工管理等控制占地影响范围,减少工程临时占地和地表开挖造成的不利影响;项目在选址、施工作业时,尽量避开植被覆盖度较高的区域,避免破坏荒漠植物;科学合理组织管线挖填施工,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施工方式,减少对地表土壤、植被的扰动范围;强化施工管理,降低工程活动和人员活动对野生动植物自然生长环境的破坏;临时堆土区采取防尘网苫盖的方式进行防护;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随意破坏野生植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进行场地平整,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以利植被自然恢复。运营期管线上方设置显著标识,防止其他各类施工活动对管线造成破坏;加强管线、设备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及时清理回收落地油。参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2018)等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的油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

项目占地应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对占用土地进行生态恢复和补偿,相关手续未落实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施工扬尘、燃油废气等的管控,通过采取车辆减速、物料完全遮盖、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等方式有效抑制施工扬尘。运营期油气开采与集输应采用密闭工艺,并对管线、设备、阀门等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出水、井下作业废水经依托的处理站处理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中有关指标后回注或通过资源化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注汽锅炉,不外排。

运营期应采取措施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选择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加强日常巡检监管,严格执行分区防渗措施;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不对项目区域及下游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如发生异常或发生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提高工艺过程自动化水平,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优先回收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按照相关要求分类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存。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落地油、废防渗材料和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本项目环境风险纳入现有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范围内,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作业管理,遵守钻井、井下作业安全规定,按照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安装防喷器和控制装置,设置禁止烟火标识,选用优质防爆设备,避免安全环保问题发生;加强对管线、阀门、罐体等重点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及时更换具有安全隐患的管线和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消防、检测及其他必要设施设备并合理布置;加强对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及管理,按照标准建立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定期开展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九)项目服役期满后,应拆除地面设施、清理井场、采取安全措施处置报废管线。严格按照《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要求进行施工作业,采用不同的固井、封井方式,确保固井、封井措施的有效性,防范次生风险和防止污染。

四、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建成后3-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土壤和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确保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