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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02192/2025-00085
  • 发文字号:〔2024〕236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关于新能源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环保综合利用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2-06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能源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环保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能源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环保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循环化工产业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43'54.895",北纬44°06'55.785"。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采用碱性湿法工艺处理大修渣、炭渣等含锂固废后通过浸出、磷酸析锂生产磷酸锂,实现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依托现有厂房建设1条年处理能力10万吨的锂固废处理生产线;2.储运工程,包括适应性改造原料贮存库、产品储存库、次生废物中转储存库、危险废物储存库,新建辅料储罐、一般固废贮存区、燃料贮存区等;3.公辅工程,主要新建锅炉及锅炉房等;4.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废气处理设施、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500立方米应急事故池等污染物处理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本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3%。

二、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能源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环保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18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63号),该项目符合昌吉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规划和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适宜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及《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与达标排放的需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投料和破碎球磨工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氟化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

物料干燥工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

生物质锅炉燃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经低氮燃烧+旋风除尘+布袋除尘+SCR脱硝+钠碱法脱硫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使用的生物质燃料应满足《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34024-2015)中混合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2级燃料指标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建立巡回检查、无组织排放源控制台账和信息反馈制度。投料、破碎过程中无组织废气应通过车间封闭、负压收集、筒仓加设滤筒除尘器等方式加强管控,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企业边界氟化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北三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工艺、管道、设备及处理构筑物分别采取对应措施,加强生产车间、原料库房、危废贮存库、次生废物中转库、应急事故水池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提高防渗等级,加大防渗层厚度,增加防渗措施可靠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安全可靠。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方案,定期规范开展地下水质和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分类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废催化剂、废布袋等危险废物应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废贮存场所的管理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理和管理。

沉淀池污泥、压滤滤渣、磷酸钙渣等需进行危废属性鉴定的固废,应按照鉴定结果妥善处置,完成鉴定前应按照危废管理要求进行管控。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加强重点区域检查,设置安全监控、报警、探测器、消防等设施,储备防毒面具、防火服等必要的应急物资;按照标准设置围堰、事故水池,加强事故应急池的维护,保持应急池常空状态;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项目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进一步提高能源循环利用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研究制定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方案,建立健全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和清洁生产审核,确保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实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运行过程中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七、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