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投油砂矿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克拉玛依市城投油砂矿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富城能源油砂矿50万吨/年产能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克拉玛依市城投油砂矿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富城能源油砂矿50万吨/年产能开发工程位于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47′54.97″,北纬46°10′30.86″。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控制井27口、SAGD井组43对,新建SAGD水平井热采井场43座,新建10井式多通阀集油计量管汇站4座,新建油砂油联合处理站1座,新建各类管线69.26千米。2.辅助工程,新建2×75t/h燃煤注汽站1座。3.公用工程,新建电力、给排水、消防、自控、防腐等工程。4.环保工程,新建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固体废物处置、环境风险防范、生态恢复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201365.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98.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54%。
二、根据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克拉玛依市城投油砂矿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富城能源油砂矿50万吨/年产能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4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47号),本项目符合克拉玛依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油田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通过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统筹现有道路、限定车辆路线、加强挖填施工管理等控制占地影响范围,减少工程临时占地和地表开挖造成的不利影响;项目在选址、施工作业时,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施工土方全部用于管沟回填和平整,严禁随意堆置;[暖伈1]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运营期加强设备的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退役期做好设备退出及固井、封井工作。严格做好魔鬼城风景名胜区布达拉宫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在魔鬼城风景名胜区布达拉宫景区内设置施工场地和进行临时占地活动。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避免在大风天气作业,提高施工效率,减少裸地暴露时间;加强进出车辆减速慢行、物料遮盖的措施。运输车辆定期检修,燃用合格油品。运营期燃煤锅炉烟气采取“SNCR+SCR脱硝+半干法炉外脱硫+尾部电袋复合除尘”处理,通过8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及《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的要求,汞及其化合物须满足《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3909-2016)相关标准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标准限值要求。灰罐和渣罐废气配套电袋采取复合除尘器处理,消石灰粉罐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22.5米和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燃煤注汽站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水污染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钻井废水连同钻井泥浆、钻井岩屑进入不落地系统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体回用于钻井液配备,循环使用。压裂返排液排入回收罐,运至风城1号稠油处理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管线试压废水属于清净废水,试压完成后用于洒水降尘。运营期井下作业废液收集进罐,拉运至新建油砂油联合处理站处理,伴生气增压冷干系统含油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冷却废水、注汽站燃煤锅炉排污水和锅炉检修排污水,通过管线输送至油砂油联合处理站,上述废水经处理达到《油田采出水用于注汽锅炉给水处理设计规范》(SY/T0097-2016)后用于新建注汽站燃煤锅炉供汽用水。油砂油联合处理站产生的高含盐废水和MVC装置浓缩盐水经预处理系统处理后,全盐量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蒸发塘环境管理的通知》中进出水管控要求执行,其余污染物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排至新建储水池处理。储水池建设应符合《浓盐水蒸发塘设计规范》(HG/T20721-2021)《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2018)《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12-2014)等相关规定。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提高工艺过程自动化水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其他一般工业固废应优先回收利用,其贮存、填埋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地下水、土壤等的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七)项目服役期满后,应拆除地面设施、清理井场、采取安全措施处置报废管线,严格按照《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开展固井、封井工作,防范次生风险和防止污染。同时,及时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土壤和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八、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乌尔禾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乌尔禾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