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红三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昌吉白杨河矿区中小煤矿整合区红三沟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昌吉白杨河矿区中小煤矿整合区红三沟煤矿为国家规划的新疆准南煤田呼图壁白杨河矿区矿井之一,矿井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城西南90公里处的白杨沟河北岸,行政区划属呼图壁县雀尔沟镇管辖,井田地理坐标:东经86°29′41″~86°30′30″,北纬43°45′27″~43°46′6″。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工程规模为120万吨/年,服务年限34年,矿井主要可采煤层6层,矿田面积约3.02平方公里。工程采用主、副斜井开拓,采用长壁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回采工作面顶板采用综采液压支架支护。矿田计划新建配套选煤厂(120万吨/年),该选煤厂已取得环评批复(昌州环评〔2020〕34号)。本工程总投资为60829.48万元,环保投资118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
该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配套工程等均在2019年7月建成,属于“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议书(呼环罚〔2021〕5号)。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昌吉白杨河矿区中小煤矿整合区红三沟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239号),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昌吉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新疆准南煤田呼图壁白杨河矿区中小煤矿开采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复函》,规划开采规模120万吨/年。2022年9月21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具了《关于〈新疆准南煤田呼图壁白杨河矿区中小煤矿开采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新环审〔2022〕181号),工程矿田规模、范围均符合《整合方案》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设置截水沟,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加强生态修复及管护,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矿井涌水排入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要求后用于生产降尘洒水、防火灌浆等,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标准A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水质标准要求后全部用于黄泥灌浆,不外排。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暂存间、油脂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确保矿区地表水、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工程采用两台DNQ-120超音频电磁采暖炉采暖;易产生煤尘的工作环节和运输过程均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后,工业场地外粉尘浓度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废机油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具备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掘进矸石全部回填井下,不出井;矿井水处理站污泥全部混入原煤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处置;生活垃圾由垃圾箱集中收集后运至呼图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泵类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采掘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定期检修,优化声源控制措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采取以上措施后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油脂库及危废暂存库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地面设集油坑,四周设围堰防止泄露油品外流;设置440立方米矿井水防渗收集池和60立方米生活污水防渗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