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管理工作,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和证后监管水平,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决定调整我区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印发之日起,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县(区、市)分局以及各类开发区环境管理机构不再受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停止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
二、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业务。
三、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排污许可证业务时,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委托具备能力的县(区、市)分局或开发区环境管理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排污许可证核发意见建议等。
四、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公告》(公告〔202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