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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解读】《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环规〔2026〕7号)的解读

2026年8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环规〔2026〕7号),现将相关情况作以解读:

一、工作背景和依据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予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施行,原有10部生态环境单行法律废止。《法典》施行后,《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19〕140号)的部分表述将与《法典》规定不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立改废释情况或者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应当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定,有必要依据《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对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19〕140号)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19〕140号)包括十四条事项要求和1个附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环规〔2026〕7号)包括十四条事项要求和1个附件,与原文件保持内容基本一致,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将制定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予以删除,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制定依据;二是将“环境影响评价”等重要制度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是明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环规〔2026〕7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新环环评发〔2019〕140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本程序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内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管理。

(二)重大变动适用于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动界定,不适用于项目已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产运营阶段发生变动。

(三)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能准确界定、界定结果存在争议或者界定结果影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按照现行的自治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级权限规定,向审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申请提出重大变动界定,不受建设项目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影响。

(四)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应按照附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申请说明编制指南》编制重大变动界定申请说明,未按规定编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退回其申请要求修改。

原文链接:【本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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