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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中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我厅决定废止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1年12月14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棉浆粕粘胶纤维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的通知

新环监字﹝2013371

2

关于印发《加强自治区棉浆粕及粘胶纤维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环监字﹝2013501

3

关于重申加强棉浆粕及粘胶纤维企业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

新环发﹝2014478

4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浆粕及粘胶纤维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新环督察发﹝201732

5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环发﹝2014216

6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环总队发〔20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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