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中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我厅决定废止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1年12月14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棉浆粕粘胶纤维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的通知 |
新环监字﹝2013﹞371 |
2 |
关于印发《加强自治区棉浆粕及粘胶纤维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新环监字﹝2013﹞501号 |
3 |
关于重申加强棉浆粕及粘胶纤维企业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 |
新环发﹝2014﹞478号 |
4 |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浆粕及粘胶纤维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新环督察发﹝2017﹞32号 |
5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新环发﹝2014﹞216号 |
6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新环总队发〔2020〕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