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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奎-独-乌”区域反馈督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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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4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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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2021年9月5日至9月29日,自治区、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奎-独-乌”区域开展大气专项督察。日前,督察意见反馈会在奎屯市召开,督察组组长杨永岗反馈督察意见,州政府党组成员热甫哈提·托乎旦木作表态发言,克拉玛依市委常委、副市长彭守创主持会议。
自治区、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副组长郭劲松、周军及督察组成员,奎屯市委书记、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杨小成、奎屯市领导刘志强、白耀文、凌江南,克拉玛依市、乌苏市、独山子区分管领导及奎屯市法检两院、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自9月5日进驻“奎-独-乌”区域以来,督察组调阅文件资料720余份,个别谈话8人,受理转办群众来电来信举报22件,对“奎-独-乌”区域实施全覆盖下沉督察,现场核查点位14个,走访问询单位6个,笔录问询10人,召开调研座谈会1次。督察发现,“奎-独-乌”区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但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等3个方面的问题。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奎-独-乌”区域应在收到督察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任务清单,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整改任务清单印发后6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调度整改进展情况,不定期明察暗访,并将相关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的重要依据。   
督察组向“奎-独-乌”区域同步移交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问题线索。针对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奎-独-乌”区域将按照要求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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