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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类)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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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2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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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典型案件,并对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和伊犁州生态环境局等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阿勒泰市某砖厂涉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3日,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勒泰市分局收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立即开展非现场核查,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经现场核实发现,阿勒泰市某砖厂未按排污许可规定的时间提交2024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查处情况

因阿勒泰市某砖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是首次发现,2024年第一季度为停产状态,同时该砖厂于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免予处罚情形。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该砖厂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为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当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季度、年度执行报告。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收到问题线索后,通过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认真摸排、收集证据,立案查处并督促整改,进一步增强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持证守法”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排污行为。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本着推进包容审慎执法、“轻微违法不罚”的原则,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既增强了企业法治意识,也传递了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温度。

案例二:巴州某建材公司未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723日,巴州生态环境局对巴州和硕县某建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腻子粉、嵌缝石膏、粉刷石膏、干粉砂浆等建筑材料制造及销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原材料废弃包装袋,年产生量约200公斤。在检查企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时发现,企业未记录废弃包装袋的产生量。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企业2023年7月25日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巴州生态环境局递交整改报告,申请免予处罚。巴州生态环境局经集体审议决定,鉴于该公司为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认为符合免行政处罚的条件。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首次发现,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改的”有关规定,巴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915日下达了《巴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巴州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本着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免罚规定的,经过集体审议依法免予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主动守法。

图:执法人员对某建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图片

案例:哈密市某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轻微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3月,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工程改扩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由哈密市某单位申请立项,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7月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改扩建项目已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项目四周无环境敏感区域,项目建设单位整改态度积极,负责人签署了承诺书。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在检查时已停止建设,无污染物产生,四周无环境敏感区域,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改、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及时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规定,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该单位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

【启示意义】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实际,将有为监管和有情服务有机融合,但免罚不免责,“不罚清单”不是“免责清单”,在办理不予处罚案件时,通过责令改正、签署承诺书、指导帮扶等方式,教育引导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不断增强守法意识。



案例四:乌鲁木齐市某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线设备室废弃试剂收集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通过制作现场笔录、拍照、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鉴于该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就已按照规定在在线设备室废弃试剂收集容器外侧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属首次检查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试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3项“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为企业松绑减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试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引导辖区单位自觉守法,用法治力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案例五:伊犁某乳业有限公司违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4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伊犁某乳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厌氧工艺建设一废气排放口,废气经燃烧后排放,该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该案立案后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乳业公司乳制品综合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时考虑到污水处理站厌氧工艺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收集处理,通过废气燃烧处理设施,提升工艺,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鉴于该乳业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检查后及时整改,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本案中,企业通过改造废气燃烧处理设施,提升污染防治工艺,减少废气排放,存在从轻情节,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应当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帮扶企业树立自觉守法意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切实助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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