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切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落地见效,严厉打击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开发布3起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并对巴州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等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巴州某公司向巩乃斯国家森林公园内巩乃斯河非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2日,巴州生态环境局对巩乃斯国家森林公园内公路项目某标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标段施工方某建筑劳务公司施工过程中在国道附近处,使用抽水泵和尼龙管向巩乃斯河直接排放路基基坑渗漏泥浆。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规定。巴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拆除向巩乃斯河排放路基基坑渗漏泥浆的管路,将现场恢复原状,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万余元。
【启示意义】
巩乃斯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巴州和静县,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动植物种群数量繁多,其中的巩乃斯河是伊犁河的源头之一,也是那拉提草原重要的水源补给来源,区域生态地位十分重要。本案对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破坏,保障生态环境功能区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在自然保护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规范污染物排放。
案例二:巴州许某在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石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4日,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接到线索,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人组织采挖玉石。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若羌县公安局和自然资源局与罗布泊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发现自然人许某组织人员、设备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挖玉石,造成生态破坏。
【查处情况】
许某组织人员、设备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挖玉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规定。巴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许某3日内恢复开挖玉石矿点原貌,并对其处罚款1万元。许某已按照要求完成地貌恢复,并依法缴纳罚款。
【启示意义】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保护区驻地乡镇人民政府快速联动、共享信息、畅通沟通协作,充分利用部门联动机制在调查取证方面密切配合,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开展执法联动提供了有力实践,是对改革移交执法事项执行的有力探索,进一步强化了区域生态环境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案例三:阿克苏地区某项目部在天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缓冲区范围内非法建设燃煤锅炉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温宿县分局对某项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部位于天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缓冲区范围内。现场发现,该项目部建设2台燃煤锅炉,每台6蒸吨共计12蒸吨燃煤锅炉进行供暖,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施工营房等服务设施采用电锅炉进行供暖”的要求不符。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对该项目部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万余元。
【启示意义】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生态空间可以消纳、降解和净化环境污染,抵御、缓解和降低生态环境影响的过渡地带,具有涵养水源、维护生物、稳定生态的重要功能。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自然保护地内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手续,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保护自然保护地周边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