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16 / 环境执法大练兵 / 典型案例

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第五批典型案例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8 16:08
浏览量:

为进一步持续深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了6起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昌吉州玛纳斯县某有限公司有机废气未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案

【案情简介】

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20226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工业园区开展无人机巡查,巡查发现某公司上空有无组织烟尘排放。经无人机高空拍照取证,并精准定位,执法人员迅速抵达排污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存在无组织废气跑、冒现象,同时有机异味明显,工艺废气未有效收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指导帮扶,并要求该公司限期完成问题整改。20227月下旬,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有限公司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仍未得到有效收集处理,问题依旧突出,未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有效收集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依法对该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余元。

【启示意义】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PM2.5VOCs气体协同管控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内容。该企业在环保部门多次提出整改要求后,仍旧对自身存在环保问题不予重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为督促该企业切实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防止环境污染,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以纠正该企业长期以来环保管理混乱,不作为的问题,为工业园区内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二:巴州某化工企业利用稀释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223日,巴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大练兵活动中对巴州某化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用地下水井新鲜水、冷却塔和反渗透装置清净排水和水冲式厕所化粪池上清液对生产废水进行稀释达标后通过总排口排入园区管网。

检查当日,巴州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企业未经稀释的生产废水和稀释后排入园区管网的废水分别进行了采样。经化验分析,该企业未经稀释的废水中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污染因子浓度均超过允许排放浓度。经与稀释后废水水样污染因子检测浓度对比,悬浮物浓度稀释18倍,化学需氧量浓度稀释2.5倍,氨氮浓度稀释5倍,石油类浓度稀释8.5倍。经多方面调查取证,最终认定该企业存在利用稀释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利用稀释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巴州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敀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劢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弅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的规定,巴州生态环境局将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启示意义】

该案件当事人利用稀释手段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踏勘厂区内各排水点排口及排水管线设置、核算水平衡、现场开展执法监测等多方面的执法手段锁定当事人违法证据,保证了案件的证据链相衔接。该案件也反映出了一些企业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对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识不清,仍然存在侥幸心理,顶风违法排污。通过巴州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和警示,切实保障了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案例三:阿克苏某纺织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23月,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市分局对某纺织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只监测了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PH,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所排放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等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查处情况】

阿克苏该纺织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纺织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3日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1万余元。该企业已委托监测运营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所有要求监测的项目组织实施监测,并承诺今后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开展自行监测。

【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显示出当前部分企业的环保意识依旧薄弱,对排污许可制度重视程度不足,企业内部员工缺乏专业技能培训。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以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牢固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制度要求开展各项工作,推动“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要求落到实处。





案例四:乌鲁木齐某单位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

乌鲁木齐市某单位是乌鲁木齐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18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污水处理站未按照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依然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处罚人民币2万余元,目前,被处罚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启示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必须严格实施排污动态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进行不间断监测。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一旦停运,只要还有污水排放,就必须按照监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保证即时预警和控制超标废水的排放,这是排污企业的法定义务。处罚并不是生态环境监管的目的,希望广大单位能够引以为戒,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五:昌吉某开发有限公司在国道路侧沙坑倾倒废水举报奖励案

【案情简介】

202011月,投诉人来信反映某开发有限公司在国道路侧的沙坑内倾倒废水

接到举报后,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蹲守,于20201213日傍晚,在国道312线路侧的沙坑内发现两辆罐车,其中一辆正在倾倒废水。经查明,自然人王某擅自将从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拉运的皂角废水,在国道路侧的沙坑内倾倒。经查证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

【查处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王某未按要求规范处置皂角废水,擅自将皂角废水通过罐车拉运倾倒至沙坑内的行为立案查处,处以行政罚款11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属地公安局已依法对王某实施行政拘留。

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四项:“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或者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最高可给予10000元的奖励”的规定,对举报人奖励1万元。

【启示意义】

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与州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多次利用昌广行风热线、昌吉日报、“双微平台”进行广泛宣传解读,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案例六:阿克苏某混凝土公司粉尘污染举报奖励案

【案情简介】

20223月,自治区“12369”环保举报受理中心通过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向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转办信访投诉件,反映“位于新疆阿克苏市某混凝土公司粉尘大,污染空气。”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混凝土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经查证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

【查处情况】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对阿克苏市某混凝土公司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7万余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根据《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七项“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七)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规定,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启示意义】

该案为阿克苏市首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案件,对于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着极大作用,能够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人员不充足、监管存在盲区的短板弱项问题,切实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效率和质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