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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2021年度全区首起在人口集中区违法 收集危险废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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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08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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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5月7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以下简称克区分局)执法人员下辖街道开展网格化监管检查中在该街道某某社区商业区内发现朱某设置场所进行废机油收集活动不能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当即开展现场勘查,对朱某贮存油罐等设备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2021年5月8日,克拉玛依区分局对朱某涉嫌违法收集危险废物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朱某未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使用提升泵、输油管、油罐设备从事收集废机油经营活动废机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危险废物,废液含油率检测结果为77.4%,称重计算含废机油0.76吨。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2021年5月21日,克区分局根据罐内废液的危险废物属性,考虑周边是商业区人口密集的情况,为防止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对朱某收集废机油的20方油罐(含罐内废液)进行异地扣押,罐内相关废液交由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范围的单位处置,最大程度防范罐内废液违规处置可能造成的严重污染隐患。

【查处情况】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向朱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13万元。

2021年8月18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之规定,函告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落实本案行政案件行政拘留相关处罚事项,2021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对朱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公(65020344)行罚决字〔20213),对朱某行政拘留5日。

例启示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贯彻落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克拉玛依区分局2021年5月7日发现本案违法线索第一时间联系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同步了解案情,经确认违法当事人朱某虽属“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但“无其他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之所列情形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同时未造成环境污染,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污染环境罪”定罪的适用条件。故而认定该案不涉及刑事案件。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区在案件办理初期加强与司法部门合作,充分利用司法联动机制在调查取证、案卷制作方面同公安机关密切联系,做到了全面取证、论证充分,为后期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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