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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 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环保厅、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内容共17条,主要明确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内容、调整原则、调整依据、调整程序以及责任追究。6月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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