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坚守生态保护红线,持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以优质高效服务助力我市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提质增效,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规范审批行为,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中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环评类别开展审批工作。目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项目施工许可前完成,与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初步设计等开工前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既不以其他部门项目审批结果作为前置条件,也不作为其他部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二、审批关口前移,积极主动服务
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建立重点项目库,进行清单化管理,第一时间确定项目的环评等级、管理层级、审批备案政策,与行业管理部门共享信息。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专人跟踪协调服务制度,审批人员提前介入、靠前指导,根据项目层级、难度,分类推进,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生产工艺和生态环保设施、措施,解决制约项目审批的政策、规划等问题,实现“一对一”精准服务。
三、容缺简化内容,助力项目申报
一是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对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区域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共享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章节内容可予简化。二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受理时,可不将最后一次公众参与完成作为必备条件,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应当在项目批复前落实。环评所需的监测数据在环评文件受理时可以容缺,在项目批复前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