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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次更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要求,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第四次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进行动态更新。现予以发布。

对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名录。


附件:1.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2.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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