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程序(试行)》和《自治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程序(试行)》和《自治区入河排污口许可决定书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