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要求,推进我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照《“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提出的行业为重点,经各地(州、市)筛选后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核定,决定公布2024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要求,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二、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书面通知公布的企业,督促其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三、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审核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