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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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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4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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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收到上级推送线索,反映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存在通过OBD数据造假、擅自变更检测标准的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问题。收到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开展非现场核查,调取该公司历史检测报告开展大数据比对,发现多台不同型号车辆OBD控制单元参数异常,随即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调取检测台账、原始检测记录,固定相关书证。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查实,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购置OBD作弊器,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不执行国家检测标准,通过切换检测模式、降低检测判定标准等手段,使大量尾气不达标的机动车通过检验,累计出具3224份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违法所得31.41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开展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受理后迅速开展侦查,查清违法事实、固定言词证据。该案经司法机关审理,认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1.41万元,并处罚金1.5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反映出部分检验机构受利益驱动,法治意识薄弱、内部质量管控失效,通过OBD作弊、擅自降标出具虚假报告,放任超标车辆上路排污,直接削弱大气治理成效。检验机构应当压实主体责任,完善设备运维、人员管理、报告复核等内控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检测规范,守住守法经营底线;监管部门要持续用好信息化非现场监管手段,依托大数据比对自动识别异常线索,变被动检查为精准预警;同时深化生态环境、公安协同,规范行刑衔接流程,综合运用刑事追责、资质撤销等惩戒措施,形成全链条震慑,持续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业秩序。

案例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依托非现场监管系统开展数据分析,发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多辆不同品牌、型号车辆OBD读取 CALID、CVN 参数高度雷同,存在明显造假疑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查获OBD作弊工具,调取虚假检验报告、业务台账,固定书证、物证。经查,2022年11月29日至2024年10月31日,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私自购置OBD作弊器,授意操作人员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篡改检测数据,伪造合格结果,累计出具4261份虚假合格检验报告,涉案金额30余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归集案卷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围绕人员分工、作弊流程、资金流向深挖细查,查实违法事实,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测作弊手段隐蔽、迭代较快,取证固证难度较大,对执法专业化水平和证据规范提出更高要求。办案过程中坚持证据先行,第一时间查扣作弊器具、封存原始记录、固定电子数据,构建闭环证据链条;落实行刑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线索会商、联合办案,发挥生态环境部门技术优势与公安侦查优势,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常态化开展行业警示教育,明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刑事法律风险,引导从业人员知敬畏、守底线。 

案例三 克拉玛依市麦某非法倾倒含油废液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6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位于克拉玛依市的某公司末端泵房附近发现含油废液,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处置单位开展了应急清理处置,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时组建联合办案组开展溯源侦查。执法人员通过走访摸排、调取道路沿线监控录像,锁定罐车违法倾倒的核心时段,并对现场残留油污开展采样监测,经甄别判定,倾倒物为油罐车罐体清洗产生的含油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071-001-08)。联合办案组经调取涉事罐车加水作业台账,查明系罐车司机擅自将罐体清洗产生的含油废液露天倾倒于案发地点,造成土壤污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场过磅确认涉案危险废物已超3吨。

【查处情况】

    该罐车司机麦某擅自倾倒含油废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罐车司机擅自倾倒含油废液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公安机关共抓获1人,已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本案彰显生态环境与公安机关行刑衔接、联合溯源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治理成效。针对罐车流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隐蔽性违法特点,两部门快速联动、精准取证,及时查清污染事实,有力震慑此类跨点位、移动式环境犯罪。该案也敲响警钟,危险废物转运、产生单位必须压实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监管层面要持续强化转运环节风险排查,用好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持续保持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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