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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分级认定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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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5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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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要求,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办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20232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全面规范全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自治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最新要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中“冠以‘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51月全面启动《办法(试行)》修订工作,修订印发《办法》为全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提供了遵循和依据,持续保障市场经营主体良性发展和大众知情权。

2.问:《办法》的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答:2025年以来,就《办法(试行)》在试行期间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的意见建议先后征求生态环境厅相关职能处室、直属相关事业单位,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及中国华电新疆分公司等代表企业意见,并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反馈意见37条,采纳意见26条,未采纳11条,未采纳主要原因为相关建议无法定依据、与全区执法实践不一致或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分工,不宜纳入《办法》。20254月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在印发前进行了规范性文件风险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务会审议通过,修订完善形成本《办法》。

3.问:《办法》的框架与内容是什么?

答:新修订《办法》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举措,内容共18条,在原《办法(试行)》16条基础上新增3条,删除1条,保留5条。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办法(试行)》在规范表述、内容要求上予以更新完善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公示主体、适用原则、公示途径、公示内容、不予公示情形和公示异议申诉等18项内容。

4.问:《办法》重要调整有哪些?

答:一是在信息公开内容上与新颁布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保持一致,更新了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信息内容,公示信息由原有的7条精简为5条。二是参照国家发改委新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增加了“警告、通报批评和不予处罚决定不予公开”“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不进行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公示”等规定,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办法》坚持宽严相济,杜绝“一刀切公示”,根据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为一般生态环境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生态环境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分类分级认定处罚公示期限,助力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四是新增“公示异议申诉”机制,畅通当事人异议申诉渠道,明确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同时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职责任提出了要求。五是《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了提前撤下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形、所需提供的材料、受理程序和时限等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前撤下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程序,有效衔接《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增强惩戒效果的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有序的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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