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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范生态环境涉企执法检查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新格局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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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24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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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5大类18项具体措施,旨在全面系统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执法检查。

一是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和管理。《通知》规定,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对所属执法机构和县(市)分局实施不超过5年的执法事项委托,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委托执法种类、范围和时限。建立执法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对离职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立即收回并注销,证件临期人员须完成岗位培训后重新申领,确保100%持证上岗。

二是明确执法检查事项和标准。《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本级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检查事项,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知》对整合水、气、土、声等环境要素检查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原则上计划性执法检查均应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涉企检查须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现场执法程序,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前须预先告知企业检查内容和程序。《通知》还规定了要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数智化”执法升级,推行网上取证、核实、确认等线上执法流程,实现非现场闭环指挥调度。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生态环境信息化系统数据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低介入、非接触方式,预判执法对象违法行为。

三是推行审慎包容执法。《通知》再次强调了《自治区 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适用原则和条件,同时对“坚持‘过罚相当’,科学合理裁量,视情采取‘书面承诺+限期整改’替代处罚,同步建立跟踪帮扶机制指导企业整改,实行企业违法行为分级分类处置”等执法要求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

四是强化执法监督体系。《通知》规定,建立执法行为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稽查和事前纠错,全面发挥执法稽查层级监督和内部纠错作用,通过定期调取执法记录、抽查案卷等方式开展常态化稽查,努力建立“发现问题—督办整改—效果评估”全流程跟踪体系,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提升稽查质效。

五是深化执法服务创新。《通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提供预约式执法服务,鼓励企业申请环境执法帮扶指导,对自主开展环境“体检”并积极整改违法问题的企业,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开展订单式普法培训,每年组织重点监管单位开展不少于1次的定制化培训,结合世界环境日等节点宣传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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