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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第四批典型案例(打击污染环境犯罪领域)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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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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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持续深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引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将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3起涉嫌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哈密市某洗金矿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哈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哈密市公安局电话通报,反映有人员在哈密市某省道东北方40公里处的废弃金矿非法洗金,哈密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两法”联动机制,联合市公安局对涉案非法洗金行为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郑某某利用废弃矿井非法洗金,现场堆有洗金原料“金禅”30袋(每袋25kg)共约0.75吨,片状氢氧化钠(离子膜烧碱)约2吨。采矿点周边留有洗金过程中水槽溢流及“洗井”抽水过程中水管爆裂漏出的洗金废水,该废弃金矿矿坑无任何防渗措施,洗金废水直排外环境,涉嫌造成环境污染。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局对案件进行初步研判后,立即委托检测机构对洗金矿洗井水、土壤、地下水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3组洗金水采样结果中氰化物含量分别为128mg/L、215mg/L、188mg/L,远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氰化合物1.0mg/L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土壤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中氰化物浓度为0.03mg/kg、高于对照土壤中0.01mg/kg的水平;地下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2组地下水样品中氰化物浓度分别为5.44mg/L、5.38mg/L;土壤和地下水均已被氰化物污染

【查处情况】

上述非法洗金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对当事人下达《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同时,该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2023年5月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哈密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完成该案的刑事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本案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以来的重大成果,公安机关首先发现问题线索,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积极主动担当,两部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研判案件信息,提出案件办理的方向,及调查取证的要求。充分发挥了环保专业技术和公安侦查技能的优势,不断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开展案件侦破,锁定相关证据,快速查清违法事实。做到“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无缝衔接。

案例:伊犁州某污水处理厂擅自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刑事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7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现场调取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发现,污水处理厂非运维人员夜间进入站房对在线监测设备(总有机碳TOC-4200)分析仪进行非正常操作。随后执法人员通过回放视频监控和调取在线监测设备(总有机碳TOC-4200)分析仪参数记录,初步判断该污水处理厂涉嫌篡改TOC转换COD参数。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后立即联合公安机关突击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取证。

经调取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发现,2023年6月3日凌晨1点COD在线监测数据为55.62mg/L(该厂排放标准为50mg/L)2点监测数据缺失,随后分析仪TOC转换COD参数由4.913变更为3.913。执法人员调取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6月3日凌晨2点03分22秒该污水处理厂安环办主任梁某进入站房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设备进行非法操作,与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变化趋势相吻合。后经调查,该污水处理厂于2023年6月7日13点在线监测设备的TOC转换COD参数更改4.913,证实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存在主观故意

【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第二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第十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之规定,该污水处理厂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伊犁州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2023年7月2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人员采取数字化执法手段,突击检查控制现场,对重要证据进行先行保存,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案例三:克拉玛依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223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项目部进行检查,该公司在其项目部西侧围墙及南侧围墙处长期贮存、搁置大量含油砂和含油污泥,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放任含油砂和含油污泥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对周边的大气和土壤均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对涉案项目院内堆放的含油污泥进行规范处置,经处置单位测算处置费用共计11.36万元。

查处情况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以该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移交至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进行立案侦查,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审查,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的规定决定对该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余万元,并同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启示意义】

接到案情线索后,相关执法人员赶赴案发现场锁定现场证据。及时处置油砂和含油污泥快速响应避免扩大污染面。紧密配合,部门联动,在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决定后,及时调整,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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