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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监督帮扶工作计划

    为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落实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监督帮扶工作现将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2026年9月至11月

二、人员安排

监督帮扶成员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执法人员、技术专家组成。

三、工作内容

本次监督帮扶工作分为2个小组,通过现场执法方式,对昌吉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6个地(州、市)开展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监督帮扶工作。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一)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废酸、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行为;

(二)非法倾倒、处置副产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三)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建筑垃圾、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等行为;

(四)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七)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和清淤底泥、尾矿、尾渣等,污染土壤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违规生产、加工、转移、倾倒、丢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新污染物,未落实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源头溯源管控要求,造成水土环境累积污染扩散的违法行为;

(九)未经登记备案擅自生产、进口、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违规管控有毒有害新化学物质,规避环境风险监管,造成区域生态环境隐患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禁止安排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确保人员、车辆安全,相关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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