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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法定代表人:哈尔肯·哈布德克里木

受委托机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郑斯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的精神,现委托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生态环境执法的权限,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范围

(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二)行政执法,包括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中“第一责任层级”为自治区级执法事项所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执行等;对《执法事项清单》中其他执法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照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处理。

(三)生态环境执法稽查。

(四)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大环境问题。

(五)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的生态环境执法职能。

二、实施委托的要求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委托范围内,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名义实施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行政行为。

除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涉法律文书,必须加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章。

三、委托期限

20231123日至2028101日止。本委托书自委托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本委托事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为准。双方可签订补充委托协议,补充委托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委托书一式3份,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持一份,存档1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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