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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各地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全面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自治区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2-2024年)》《2023年自治区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大对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和未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等环境违法案件。为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甄选了16起排污许可领域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一:克拉玛依市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能出具排污许可登记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没有查询到该单位排污登记信息。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2023年8月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87万元。目前,被处罚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虽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但仍受排污许可制度监管,均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认真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20起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某塑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信息登记不准确不完整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新市区)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0年3月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时,未完整、准确填报生产加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等信息。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调查取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依法对该单位未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2.736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启示意义】

本案中某塑业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不全的行为,暴露出部分排污单位存在“无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就不受排污许可制度监管”的侥幸心理。在日常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宣传,加大对排污登记的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落实治污主体责任。

案例三:阿克苏温宿县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排污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数量不相符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温宿县分局对温宿县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认真核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有三个废气排放口,该公司2020年7月9日申请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652922560506130R001Q)上仅申报、登记一个废气排放口。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温宿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2023年5月,该公司重新申请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启示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不研究、不落实,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被依法查处,案件具有典型性、警示性。本案警示广大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后,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义务,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和数量并设置警示标牌。

案例四:哈密市某企业镁合金产业循环经济项目实际排放口数量与证载明不一致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5日,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全厂共设置20个有组织废气排口,其中精炼车间共设置7个废气排放口,精炼车间比排污许可证多了5个,还原车间设置3个排口,比排污许可证多了2个。硅铁车间实际建设3个,比排污许可证多了1个。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数量不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载量权实施办法》,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系统计算,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该企业处以12.17万元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将排污口建设作为排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强调了排污单位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的一致性。在此前提下,该企业擅自更改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和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上的规定不符,违反了按证排污的要求,同时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如实申报排污治污情况。

案例五:吐鲁番市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吐鲁番市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年产30万吨煤焦油加氢项目因天然气制氢单元的PSA系统程序需要优化,脱酚蒸氨塔处理受限,于2023年6月16日17时至6月17日23时左右将污水处理站清洗中间池约800至900立方的废水用潜水泵直接排入厂区外南侧原生活污水暂存池中,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工业废水排放至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间接排放至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置”的规定不符,即存在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8万元。目前,该公司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罚款已缴纳。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将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作为排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口管理要求,即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强调了排污单位实际排污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的一致性。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做到按证排污。

案例六:阿克苏某水泥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证后专项检查时,调阅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报表、自动监测数据等材料,发现某水泥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须严格落实自治区、地区错峰生产要求,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期间不得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要求,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执行水泥错峰生产要求,并处罚款12.33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例运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严肃查处,提升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意识,促进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深入贯彻实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查处一批超许可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提升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水平与执法监管效能;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排污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否则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风险。

案例七:乌鲁木齐市某供热站涉嫌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结合排污许可平台发现的违法线索,对位于新医路新疆某供热站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供热站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单位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第一季度氮氧化物排放量填报为0.000678吨、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氮氧化物排放量填报为0吨。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953-2018)实测法计算,该单位2022年第一季度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1.869吨、第二季度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0.019吨、第四季度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2.297吨,年度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186吨 (排污许可证中氮氧化物许可量为25.1吨/年),实际排放量与填报排放量不符,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9270元,目前该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启示意义】

“线上+线下”执法已成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执法人员通过网上排查和大数据分析,能有效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做到“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在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过程中,应进一步提高非现场手段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扩大监管覆盖面,提升发现问题线索能力,通过现场检查核实问题、推进问题整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证排污”。

案例八:昌吉州某企业未按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处罚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6日,按照《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专项执法检查方案》要求,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应于2022年4月15日前提交2023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该企业截至现场检查时仍未提交执行报告。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46万元。

【启示意义】

通过查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限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案件,增强企业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制度的意识,企业必须认识到按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防止在落实排污许可的主体责任上存在“缺斤短两”、“因小失大”的现象,要求排污单位在强化自身管理的基础上,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确保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案例九:伊犁昭苏县某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对昭苏县某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未按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规定按时提交排污许可季度执行报告。通过调取该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平台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发现该企业2022年度第一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是在2022年6月27日上报,2022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是在2022年8月18日上报。

【调查与处理情况】

上述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1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执行报告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及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定期报告。是对排污单位是否按证排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手段,对切实提高排污单位的环保意识和主体责任感,服务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实施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对实现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全闭环起到了较好示范作用。

案例十: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河县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和调阅排污许可证发现: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12万元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工作容易被企业忽视,不按时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为屡见不鲜。以此案例作为典型,警示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无小事,要引起高度重视,让企业认识到按时提交执行报告是排污许可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案例十一:克拉玛依市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独山子区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2022年废气自行监测报告。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围绕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以深入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指导督促企业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对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使“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落到实处。

案例十二:克拉玛依市某防腐厂未按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对克拉玛依市某防腐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资料,发现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记录。

【调查与处理情况】

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处以罚款6400元。该公司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时缴纳罚款。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排查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结合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来判断污染防治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一方面切实解决了执法证据认定问题,为固定源排污监管的环境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另一方面,能更加精准的了解污染防治设施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主动守法。

案例十三:吐鲁番市某公司未落实环境自行监测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7月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5月10日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备案,但该公司2021现场检查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公司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现场检查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落实环境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4.6万元

【启示意义】

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后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法排污将被处2-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持证管理的要求。

案例十四:喀什地区英吉沙县某医院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1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2022年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该医院处以罚款3.08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今后“未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案件处理树立了一个标杆。为进一步起到警示教育目的,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英吉沙县分局组织县内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召开了座谈会,通报英吉沙县人民医院行政处罚情况。本案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实现了社会效益、法律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五:塔城地区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对塔城地区某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中要求监测30项污染因子,实际监测3项污染因子,且频次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医院处以罚款11.45万元

【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更是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通过查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监管、检查排污单位监测方案制定是否符合要求、监测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执行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法律宣传和企业帮扶工作,帮助排污单位解决自行监测方面遇到的困难,积极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支持排污单位合法合规发展。

案例十六:伊犁某医院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伊犁某医院未依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自行检测过程中存在检测漏项。经调查进一步发现该医院委托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新疆某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8日出具的4份废水检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新疆某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位于乌鲁木齐市,执法人员调取的现场采样记录单显示,所采水样样品均没有运输的详细记录。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对照记录单的采样时间调取医院排污口视频监控,发现该检测公司未到现场采样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过调查、固定证据后,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调查与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5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项作出对新疆某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伊犁州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未开展2022年第四季度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季度监测;未开展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第一季度污水总排口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周监测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医院处以罚款5.37元。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线索后敢于动真碰硬,深挖线索,同时也对证据进行了固定和移交,联合相关部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查该类型案件起到了较好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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