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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之三:制度建设与技术创新多措并举助力排污许可制度全面推行

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度开始实施。《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75个行业技术规范等文件,指导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流程,各地有序推进了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登记工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任务目标,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进入新阶段。为使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原环境保护部启动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起草研究工作,形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排污许可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是明确排污许可证法律地位,划定排污许可管理权限。《条例》明确了“按证排污、按证监管”的管理模式,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条例》根据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许可分类管理,排污单位按照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依证排污。《条例》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二是规定排污单位持证义务,建立污染物排放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条例》要求排污单位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及时报送执行报告,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这不但规范了管理流程,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明确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使用排污许可数据监管企业。《条例》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在监管过程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材料作为依据。《条例》的发布将为“按证监管”提供更明确的指导方向,为“一证式”管理打下基础。

四是严惩重罚违法排污单位,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条例》规定了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措施。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实际经验,规定对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弄虚作假骗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依法严惩。

五是信息技术创新,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全面落实提供支撑。尽管相较于国外,我国排污许可制度起步较晚,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得我国具有了全面汇集和掌握企业污染排放数据信息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意味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具有前瞻性和较好的监管创新基础。

《条例》的发布将为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带来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管理部门依照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也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更为“十四五”达到“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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