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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河采油气管理区2024年管道隐患整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河采油气管理区2024年管道隐患整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东河采油气管理区2024年管道隐患整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3°17'21.4250",北纬41°17'04.4843"。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更换哈15-29配水间至哈15-27注水管线1条、更换哈601转油站至哈601-13注水管线1条;对东1联合站、哈6联合站、牙哈1转油站站内部分管道进行隐患整改;在哈11井区气举气源管线增设清管收发球流程,2.辅助工程:配套自控、通信、防腐等辅助设施;3.环保工程: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固体废物处置、地下水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生态恢复、防沙治沙等工程。4.依托工程:哈拉哈塘固体废物填埋场等;项目总投资310.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3.22%。

二、根据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河采油气管理区2024年管道隐患整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5〕061号),本项目符合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十四五”发展规划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机械不得随意行驶碾压永久基本农田管沟施工过程中实施“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措施,苫布覆盖临时堆土区加强施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捕杀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运营期在管线上方设置警示标志;定时巡查管线;设置“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警示牌;按照“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实施各项生态恢复措施严格落实各项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措施。退役期管线内进行吹扫,确保管线内无残留,管线两端使用盲板封堵。

项目占地及补偿应按照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进行,由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在大风季节施工;工地采取围栏、定期洒水抑尘、加盖篷布等有效措施抑制施工扬尘;加强设备和运输车辆的检修。运营期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管道试压废水试压结束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依托东河采油气管理区公寓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定期开展设备、阀门、管线等巡检,防止“跑、冒、滴、漏”的发生;加强地下水监测,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地采取有效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取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先进设备,做好施工人员培训,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运输车辆尽量减少鸣笛,禁用高音喇叭鸣笛。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保养,对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开挖土方全部用于管沟回填,无弃方;施工废料尽可能回收利用,焊接及吹扫废渣送哈拉哈塘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置;现有管线及吹扫废渣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送哈拉哈塘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置。运营期定期清管产生的清管废渣,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要求,做好全过程闭环管理,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将本次建设内容纳入《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东河油气开发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将本项目环境风险纳入现有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范围内,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管线、阀门等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检和保养,及时检修和更换有安全隐患的易损及老化部件,防止泄漏事故发生;加强作业管理,遵守管线作业安全规定,加强操作、维修人员培训,明确应急事故状态下处置流程;加强对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按照标准建立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定期开展监测,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四、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七、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八、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各项措施,确保投运前完成各项问题整改,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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