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排10西拉改输及苏1-21集中处理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排10西拉改输及苏1-21集中处理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塔城地区乌苏市境内。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新建集油管线8.9km、5台电加热器、2台100kW气电两用加热炉、2座90m3三相分离器、1座200m3卸油缓冲罐、16座40m3高架储罐、1座40-60m3/h密闭卸油橇(内含1台离心泵)、1台50L/h加药装置、2台脱水提升泵、1套旋流+水过滤处理装置(BOO)、2台装车泵、1台装车VOCs逸散气体收集处理装置;2.公辅工程:包括供配电、自控、通信、防腐、供热等工程;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治理,环境风险防范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9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33%。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排10西拉改输及苏1-21集中处理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5〕89号),本项目符合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十四五”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工程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工程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减轻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组织,严控作业带宽度,控制占地影响范围;施工土方全部用于管沟回填和平整,堆存应进行围挡,定期洒水抑尘;加强施工期宣传教育,道路两旁设置警示牌,严禁施工人员猎杀野生保护动物;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沙治沙要求,强化防风固沙、预防水土流失、恢复生态环境措施。运营期加强设备、管线及井场的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参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2018)等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的油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
项目占用国家二级公益林及地方公益林,项目占地占林应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生态恢复,相关手续未取得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严格落实废气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采取车辆减速、物料遮盖、洒水降尘、设置围挡、合理安排施工等方式有效抑制施工扬尘。运营期油气开采与集输应采用密闭工艺,定期检修管线、设备、阀门,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相关标准限制。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出水等生产废水经依托的分水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后回注地层,不得外排。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采取先进成熟可靠工艺,定期检查输油管道,杜绝“跑冒滴漏”问题发生。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加强日常维护、提高工艺过程自动化水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固体废物应优先回收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按照相关要求分类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存。运营期落地油、清罐底泥、废防渗材料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管线、阀门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及时更换有安全隐患的管线和设备;配备必要安全、消防、压力、检测设备设施并合理布置。加强对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按照标准建立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定期开展监测,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八)本项目所在乌苏市属于自治区级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38号)等规定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沙治沙措施,并持续动态优化调整各项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防沙治沙措施落实之前项目严禁投入运行。
(九)项目服役期满后,应拆除地面设施、清理井场、采取安全措施处置报废管线。严格按照《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要求进行施工作业,采用不同的固井、封井方式,确保固井、封井措施的有效性,防范次生风险和防止污染。
四、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坚持动态调整,提高清洁绿色能源在各工艺环节中的使用比例,持续优化废物管理方案,实现废物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七、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八、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确保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 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