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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克陶县至库尔干水利枢纽至G314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审批〈阿克陶县至库尔干水利枢纽至G314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阿克陶县至库尔干水利枢纽至G314道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境内。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全长16.660千米,全线新建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0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公路全线共设置大桥1座、中桥3座、涵洞29道,平面交叉2处,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6处,路线上跨供水管线1处;配套建设预制场、水稳拌和站、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53.7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40.76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3.00公顷。项目总投资11781.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3.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42%。

二、根据乌鲁木齐恒达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阿克陶县至库尔干水利枢纽至G314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231号),本项目是自治区省道网规划(2022-2035年)中“S345阿克陶-奥依塔克(62千米新建二级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自治区省道网规划(2022-2035年)环评及审查意见(新环审〔2024〕82号)要求,符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涉及帕米尔-昆仑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及《关于加强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新自然资发〔2024〕56号)中允许开展的“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情形,同时本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阶段已按规定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专章中对本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了充分论证,已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同意穿越的审查意见(新自然资专审字﹝2024﹞9号),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500002024000054号)。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水、声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深化工程方案比选,尽量避让环境敏感区,对确实无法避让的,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相关保护措施。针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等路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严格划定并控制施工范围。取、弃土(料)场依托现有设施,不再单独设置,强化取料、弃渣管理,严禁随意乱挖乱弃。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保护,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和宣传教育,施工尽量避开周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集中时段及主要繁育期。开工前应针对施工区域进一步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工程进行优化或强化保护措施;针对施工中新发现的野生保护动植物,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及时向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表土剥离后单独堆存回用,加强堆存管理工作。施工结束后,因地制宜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实现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严格开展生态监测,制定并落实野生保护动植物分布及活动监测计划,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调整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临时设施应远离环境敏感区,设置围挡防风阻尘;混凝土拌和站作业时拌合装置必须封闭严密,配备除尘装置;定期对裸露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土方、水泥和石灰等散装物料运输、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采取防风遮挡或降尘措施,规范施工作业,加强监督检查;拆迁过程必须采取喷雾防尘措施。

(三)严格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涉及伴行库山河等敏感路段的水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设施,科学设置防撞设施、径流收集系统和防渗事故应急池等。定期开展沿线敏感水体的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营地设置防渗化粪池,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当地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外排。加强道路施工现场的管理,堆放场地远离地表水体,暴雨天气或者大风天气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防止进入地表水体。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协同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道路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等要求。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涉及古勒巴格村的路段,采取禁止鸣笛和减速措施。强化施工期组织管理,高噪声机械应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避开敏感时段施工。持续开展施工期、运营期噪声跟踪监测,关注古勒巴格村等噪声敏感点,根据监测结果,必要时采取设置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工程弃渣、弃土全部回填采坑,不得随意丢弃,强化土石方管理、综合利用等,减少弃渣,不得占用、堵塞河道,加强回填采坑的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检查与管理,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方案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单位须与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队伍建设,并与地方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

四、加强环境管理。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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