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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海县乌伦古湖水生态修复与治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海县水利管理总站:

你单位《关于对福海县乌伦古湖水生态修复与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海县乌伦古湖水生态修复与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乌伦古湖流域共包含入湖排碱渠综合治理河湖滨岸带生态治理河湖廊道治理临湖灌区水质改善农田生态建设生态监测6项治理工程。项目实施后可有效解决乌伦古河因断流或生态基流不足导致下游生态系统退化农田排碱水入湖造成大湖生态环境恶化河湖滨岸带植被退化乌伦古湖大小湖连接段河湖廊道生态状况差临湖灌区渠系水流不畅导致水体富营氧化、水质恶化农业用水挤占生态用水以及水生态监测能力不足等问题。项目配套建设弃渣场2处、工程施工区17处,临时利用料堆放区4处施工临时道路5条相关附属设施项目总占地面积2725.98亩,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636.55亩,临时占地面积89.43亩本项目总投资约为2.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123.98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5%。

二、根据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海县乌伦古湖水生态修复与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523号),本项目符合阿勒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额尔齐斯河流域综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关要求。项目河湖廊道治理工程入湖排碱渠综合治理工程部分主体工程施工区占用乌伦古河流域河岸带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及《关于加强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新自然资发〔2024〕56号)中允许开展的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有限人为活动福海县人民政府已出具《关于福海县乌伦古湖水生态修复与治理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福政函〔2024〕158号);同时项目占用新疆福海乌伦古湖国家湿地自然公园的合理利用区,已取得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福海县乌伦古湖水生态修复与治理项目占用新疆福海乌伦古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复函》(新林湿字〔2024〕72号)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乌伦古河流域河岸带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新疆福海乌伦古湖国家湿地自然公园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湿地公园、河道内设置施工区、弃渣场、临时利用料堆放区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禁止设置永久弃渣场;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降低工程活动和人员活动对区域内动植物自然生长环境的破坏;禁止捕猎野生动物;施工中一旦发现国家及自治区级野生保护动植物,严禁扰动、破坏,并立即报告当地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长期开展陆生生态、水生生态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占地进行生态修复,确保恢复原有地貌。

(二)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灌区用水,避免灌区社会经济用水所占份额过大挤占生态用水。项目建设应同步建设生态流量监测系统,实时监控生态下泄水量,保证生态流量足额下泄,为天然河谷林草和下游生态用水提供保障。加强乌伦古河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并根据地下水动态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强施工期管理,禁止各类废(污)水外排。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对项目施工中的挖方点、临时堆渣场、道路、材料堆放区进行洒水降尘;运输物料时采取遮盖和车辆密闭措施;施工机械使用优质燃料;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定期对闸门、机电设备、泵等进行维修保养,合理规划气盾闸运营;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加强综合利用,严禁随意乱挖乱弃。

(四)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加大对乌伦古湖的巡查力度,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倾倒垃圾、违法排污等行为;加强施工期河水水质监测工作,关注水质变化,避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发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并根据监测结果,优化调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操作环节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四、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福海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福海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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