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山之源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新疆山之源环保有限公司危废、固废收集、贮存与无害化处置项目(一期)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山之源环保有限公司危废、固废收集、贮存与无害化处置项目(一期)位于哈密市伊吾县伊吾工业加工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4°59′29.79″,北纬43°40′57.33″。
2023年10月,我厅以“新环审〔2023〕233号”文批复《新疆山之源环保有限公司危废、固废收集、贮存与无害化处置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批复后,建设内容发生了变动:主体工程中保留催化剂再生装置,取消催化剂脱油装置、催化剂硫化装置。增加催化剂处置类别,处置对象主要为HW46、HW50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产生的失活废催化剂,废气集中处理中心排气筒高度由80米调整为25米。上述变动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总投资82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62%。
二、根据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山之源环保有限公司危废、固废收集、贮存与无害化处置项目(一期)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5〕14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87号),本项目符合哈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吾工业加工区总体规划(2021-2035)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进-出料筛分废气、废催化剂再生工段网带窑废气分别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一并进入废气集中处理中心进一步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重点区域的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原料仓废气采取活性炭吸附处理,由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取碱洗+水洗+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化验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装置地面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后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用水。剩余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原料仓库、污水处理站、地下管道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之日起,《关于新疆山之源环保有限公司危废、固废收集、贮存与无害化处置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3〕233号)作废。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