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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吾县代尔昆代水库工程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伊吾县水管总站

你单位《关于〈伊吾县代尔昆代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伊吾县代尔昆代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哈密市伊吾县吐葫芦乡境内,坝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4°47′24″,北纬43°07′40″。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水库总库容296.68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1981.85米,死水位1960米,最大坝高63.93米,为Ⅳ等小1型工程。主要建设挡水建筑物(碾压砼重力坝)、泄水建筑物(溢流坝、溢流堰)、导流建筑物(导流放水隧洞)、放水建筑物(水库放水管),配套建设1处砂石料加工厂、2套混凝土拌和系统、1个综合加工厂、2处弃渣场、3处料场、1处施工生活管理区等工程。伊吾县代尔昆代水库供水对象包括伊吾县淖毛湖镇的10万居民和3万流动人口及6.3万头牲畜的人畜饮水,淖毛湖镇0.47万亩公益林的灌溉用水,设计水平年2030年,95%保证率供水量合计359.57万立方米/年,其中生活供水量218万立方米/年、灌溉供水量141.57万立方米/年。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6.1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为30.58公顷,临时占地面积为15.55公顷。本项目总投资约21634.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92.4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7%。

二、根据新疆博衍水利水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伊吾县代尔昆代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评价结论和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伊吾县代尔昆代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5〕15号),本项目符合哈密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代尔昆代郭勒流域综合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水资源“三条红线”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强化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配置方案、水资源管理制度,严禁突破“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扎实推进和落实灌区高效节水措施,严格控制社会经济总用水量,保证必要的、合理的生态用水,严禁超量引水。优化水库调度运营,10月至次年5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0265立方米/秒6月9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0503立方米/秒,7月至8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0794立方米/秒。工程建设应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做好生态流量监测和水资源保护工作,避免超额引水

(二)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下马崖泉水区泉水出露量长期观测工作,一旦出现异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施工期砂石料加工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混凝土拌合系统冲洗废水经沉淀砂滤处理后回用;含油废水经除油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B级要求后综合利用,冬储夏灌。加强施工期管理,禁止废(污)水外排,后续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库区进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

(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草地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生态保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恢复原有地貌,对弃渣场、料场等临时占地区域进行植被恢复,以减缓工程建设对项目区植被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施工工期;严禁在大风天气进行大量土方作业;划分建筑材料堆放区,有序堆放,并采取加盖棚布、定期洒水抑尘等措施,加强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施工期无组织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加强综合利用,严禁随意乱挖乱弃;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处置措施;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相关防渗措施;加强施工期水质监测工作,关注水质变化,避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发生。加强工程运行后的水文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并完善水库运行调度计划并严格落实;强化操作环节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四、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程建成后3—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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