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煤伊犁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请示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煤伊犁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伊犁州伊宁县,电厂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29′26.9″,北纬44°04′41.7″,灰场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81°31′13.3″,北纬44°05′46.0″。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建设2台66万千瓦空冷抽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2台2120吨/小时超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直流煤粉锅炉。2.辅助工程,新建取水及供水工程、辅机循环水冷却系统、主机冷却、除灰渣系统、750千伏配电装置区等。3.储运工程,电厂新建1座条形煤场。设置石灰石筒仓2座、灰库3座、渣仓2座、石膏库1座等,新建灰场1座,灰场占地面积约7.23公顷,库容约33.656万立方米。4.公用工程,新建道路、行政办公楼及宿舍楼等。5.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本项目总供热量1240.5万吉焦/年,发电量66亿千瓦时/年。供热范围为:伊宁市和伊宁县。本项目总投资5791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52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9.93%。
二、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中煤伊犁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5〕1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5〕7号),本项目符合伊犁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宁市伊宁县热电联产规划(2023-2035年)》及《关于伊宁市伊宁县热电联产规划(2023-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新环审〔2024〕267号)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燃煤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SCR脱硝+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温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配高频电源)处理后通过210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中提出的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3909-2016)限值要求。煤炭转运、破碎及煤仓、灰库、石灰石筒仓等产生的粉尘采用机械通风+烧结板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9米、21米、22米、24米、31米、6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电厂、应急事故灰场、输煤廊道等产生的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运营期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高含盐废水、冷却塔排污水、锅炉酸洗水排至新建的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要求后全部回用。输煤系统废水排入新建的含煤废水处理装置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降尘、煤场喷洒等。脱硫废水排入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凝结水回用于脱硫系统工艺用水。生活污水经新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要求后,夏季回用于绿化用水,冬季回用于脱硫系统。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工业废水处理站(含废水池)、脱硫废水零排放车间煤水处理间、煤水处理间、废污水管网、事故油池、危废贮存库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和灰场下游区域地下水、厂区和灰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本项目输煤线路跨越皮里青河,输煤廊道采用全封闭,严禁在河道中搭建支架,严禁粉尘等污染物进入水体,定期对廊道进行检修和维护,避免因项目建设造成水体污染等事故发生。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加强综合利用,严禁随意乱挖乱弃;飞灰、炉渣、脱硫石膏、石子煤等一般工业固废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部分运至应急事故灰场分区堆存。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膜由厂家回收处置。脱硝废催化剂、变压器废油、废机油、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安全处置,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落实各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健全运行记录,建立事故预警系统,完善应急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四、本项目跨越皮里青河,跨越工程施工方案须取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七、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九、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