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环保 / 机构职能 / 内设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环境影响评价 / 项目审批公告

关于轮台县阳霞矿区苏库努尔区二号矿井(金实 煤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巴州金实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轮台县阳霞矿区苏库努尔区二号矿井(金实煤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轮台县阳霞矿区苏库努尔区二号矿井(金实煤矿)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轮台县阳霞镇阳霞矿区,行政区划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井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4°3202″,北纬42°0721″。本项目生产规模由9万吨/年改扩建至120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井田面积4.8874平方千米设计可采储量9884.9万吨,服务年限59采用主斜井、副平硐、斜风井开拓方式在现有工业场地内利用已有的主斜井、副平硐,新建斜风井及风井场地,重建工业场地设施包含配套选煤厂、储煤场、矸石周转场地、带式输送机、辅助设施及场外道路等储运工程,供暖、给排水、供电等公用工程,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站等环保工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65.094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约为63.7941公顷,临时占地面积约为1.3公顷项目总投资约为13369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156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17%。

根据新疆恒升融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轮台县阳霞矿区苏库努尔区二号矿井(金实煤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226号),项目符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轮台阳霞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新发改批复〔2023〕80号)、《关于新疆轮台县阳霞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新环审〔2023〕58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草地征占地手续,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开采范围,严禁越界开采按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对工业场地、地表沉陷区、采空区、导水裂隙带、阳霞河等区域留设保护煤柱,确保各环境敏感目标不受本矿区开采活动影响;建立地表沉陷、裂缝、地表岩移及生态监测机制,对沉陷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严禁煤炭开采对井田内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严格落实生态跟踪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杜绝事故发生;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工业场地毗邻阳霞河严格落实在工业场地西侧山体修建长600米,高5米的挡墙要求;工业场地北侧修建1条956米防洪沟,截留北侧山洪至自然冲沟,工业场地东侧修建1条1950米防洪沟,截留东侧山洪,导流至下游自然冲沟,确保汇流不会进入阳霞河阳霞河河床,水量不受采煤沉陷和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影响工业场地四周设截水沟,南侧下游设置沉淀池,收集工业场地冲刷雨污水,沉淀后回用。加强矿区环境管理,制定阳霞河水质、水量监测计划并严格落实,一旦发现可能对其造成影响,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矿区绿化及降尘洒水施工废水沉淀池处理后综合利用运营期矿井涌水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及《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回用于生产系统、防火灌浆、井下生产降尘用水等。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水质标准要求,灌溉季用于矿区绿化及降尘洒水,非灌溉季用于地下生产系统降尘洒水及防火灌浆等。加强施工期运营期管理,禁止废(污)水外排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库、矿井综合修理车间、综采设备中转及液压支架修理车间、油脂库等重点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站、事故水池、污水管网、器材棚、储煤场采取一般防渗措施,严格按要求设置截、排水设施,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确保区域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用电锅炉取代原有燃煤锅炉采暖,现有燃煤锅炉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拆除并做好生态恢复工作工业场地地面采取全硬化措施,并定期洒水降尘的储煤场及全封闭矸石周转场、全封闭栈等设施转载点区域及运输过程均须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选煤厂所有设施均采用全封闭设计,同时采用干雾抑尘和负压湿法除尘等综合除尘措施,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委托具备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矸石临时堆存于全封闭封闭式矸石周转场定期外售周边企业,对不具备利用或利用价值较低的矸石,回填地表沉陷区废弃井煤泥与原煤掺混后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压滤干化后转运至轮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按照要求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轮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泵类等声源采取基础减振、降噪措施,对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限值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地面设集油坑,四周设置围堰防止泄漏油品外流做好矿井涌水预测和监测工作,避免发生风险事故设置足够容积的防渗事故水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事故池严禁挪作他用。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演练、排查、培训制度

)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实施后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管理机构、人员职责和工作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126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