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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蒂果尚品碳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 极细颗粒等静压石墨研发与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蒂果尚品碳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新疆蒂果尚品碳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极细颗粒等静压石墨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蒂果尚品碳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极细颗粒等静压石墨研发与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油石化园。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拟分两期建设总规模3000吨/年极细颗粒等静压石墨,其中一期主要建设焙烧石墨化车间,将外运的半成品等静压石墨(生坯)进行焙烧石墨化;二期主要建设碳微球车间、机加工车间、混磨车间、石墨化车间、压型车间等,采用洗油和改质沥青自主生产半成品等静压石墨(生坯),再处理得到最终产品。项目配套建设储运、办公、供配电、给排水、供热、消防、道路、绿化等工程,专门设计建设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治理及环境风险防范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138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9%。

二、根据新疆玖和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蒂果尚品碳材料有限公司3000吨极细颗粒等静压石墨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516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55号),本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取过滤、焚烧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以及达标排放的需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碳微球撕碎、振动、上料等工段,混磨车间破碎、磨粉、机压等工段及焙烧炉充填过程和机加工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的基础上,企业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落实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进一步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应参照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炭素行业环保绩效A级水平排放限值要求。

混捏、沥青熔化工段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沥青烟、颗粒物、苯并芘及非甲烷总烃,经“水喷淋+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在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的基础上,企业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落实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相关污染物应进一步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沥青烟、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参照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炭素行业环保绩效A级水平排放限值要求。

焙烧工段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苯并芘,沥青浸渍工段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沥青烟,石墨化、纯化工段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焙烧、沥青浸渍、石墨化(含纯化)工段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焚烧炉(低氮燃烧+SNCR脱硝)+双碱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在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的基础上,企业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落实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相关污染物应进一步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的排放浓度应参照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炭素行业环保绩效A级水平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气相沉积炉、热风炉、一次焙烧炉、二次焙烧炉和焚烧炉均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燃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在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的基础上,企业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落实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应进一步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应参照执行《自治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巴环发〔2019〕170号)中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加强密闭措施管理,通过合理设置集气罩提高集气效率,微负压收集等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芘等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中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下各项管控措施,积极落实企业环保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要求。后续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有变化的,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满足最新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提升在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交通运输等多个方面的能力水平。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系统浊污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和余热锅炉排污水、脱硫塔定期排污水、喷淋塔、湿式电除尘器定期排污水、机加工排污水、地面冲洗水等。在经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厂纳管标准后再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事故水池、污水处理设施、罐区、危废暂存间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提高防渗等级,加大防渗层厚度,增防渗措施可靠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方案,定期规范开展地下水质和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确实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分类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废电捕焦油、废润滑油、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沥青渣、储油罐油泥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处置。危废贮存场所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理和管理。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加强重点区域检查,设置安全监控、可燃气体报警、消防等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事故应急池的维护,保持应急池常空状态;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项目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自治区、地方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大气、水、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要求,并严格按证排污。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核定范围内(颗粒物≤0.6531t/a、二氧化硫≤1.464t/a、氮氧化物≤6.129t/a),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

六、本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进一步提高能源循环利用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研究制定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方案,定期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和清洁生产审核,确保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实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运行过程中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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