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审批〈S229线黑山头至福海公路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S229线黑山头至福海公路新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福海县。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全长53.021千米,全线新建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设计速度80千米/时,路基宽度12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公路全线共设置中桥1座,小桥7座,涵洞78处、平面交叉3处,设置养护站1处,停车区1处,紧急停车带7处,交通量观测站1处;配套建设四站合一、施工便道等工程。项目不设置自采取土场,取土全部采用商购料,弃土利用沿线商业砾类土料场土坑。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81.968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48.3651公顷,临时占地面积33.6030公顷。项目总投资32661.10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8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93%。
二、根据新疆创青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S229线黑山头至福海公路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5〕12号),本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道网规划(2022-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网规划(2021-205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综合交通规划》《阿勒泰地区公路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符合阿勒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涉及新疆乌伦古湖国家湿地公园(乌伦古河流域河岸带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等活动”,已征得乌伦古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同意。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水、声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地方公益林及牧草地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划定、控制施工范围,充分利用拟建桥梁、涵洞作为野生动物通道;涉及河道路段采取枯水期施工;严禁在湿地公园内新增临时用地,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严禁随意乱挖乱弃;禁止在河道内、湿地公园区域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等,避免对跨越的河道、涉及的湿地公园造成影响;严格开展生态监测,制定野生保护动物分布及活动监测计划,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调整保护措施;沿线设置保护野生动物、植被宣传警示牌;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修复及生态修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临时设施设置应远离环境敏感区,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挡防风阻尘;拌合站、物料输送等采用全封闭作业;沥青拌合站烟气经“冷凝+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处理,烘干筒采用密闭措施,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导热油锅炉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再通过不低于8米排气筒排放;混凝土拌合站粉尘经配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定期对裸露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土方、水泥和石灰等散装物料运输、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采取防风遮挡或降尘措施。
(三)严格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防渗废水池收集后清运至福海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置;桥梁两侧应设置防撞护栏,配套建设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防渗事故应急池,加强对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的维护。运营期公路养护站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中A级标准后冬储夏灌;停车区产生的生活污水清运至福海县城污水处理厂。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场地内高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并采取有效隔声措施。运营期通过采取禁鸣、限速等防治措施,有效降低对沿线周边环境的影响。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物。你局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工程弃土清运至沿线商业砾类土料场回填,不得随意丢弃,强化土石方管理、综合利用等,减少弃土量,不得占用、堵塞河道,禁止排入新疆乌伦古湖国家湿地公园内;建筑垃圾优先综合利用,剩余部分统一运至当地政府部门指定地点;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其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施工及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泥经压干(含水率小于60%)后交环卫部门,均清运至福海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局须与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区域应急联动平台,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四、加强环境管理。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局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并明确责任。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吉木乃县分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福海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吉木乃县分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福海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