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准东西黑山矿区资源整合区北山露天煤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准东西黑山矿区资源整合区北山露天煤矿一期工程为新疆准东煤田西黑山矿区矿井之一,矿井位于昌吉州奇台县城北东90公里处的冲积戈壁平原地带,中心地理坐标:东经90°21′59.1″,北纬44°32′4.8″。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规划总规模为800万吨/年,本一期工程规模为300万吨/年,采用露天开采模式,主要建设内容:新建输煤栈桥至铁路装车站、行政福利区、采暖等公用工程,以及生活污水、矿坑水、生产粉尘治理装置等环保工程,配套选煤厂及辅助设备(300万吨/年)。全区可采煤层6层,矿田面积12.28平方公里。工程北外排土场在工程达产前6年部分外排,达产第7年全部内排,不新增外排土场,西外排土场进行生态恢复。矿田在现有选煤生产系统的基础上新建选煤厂(300万吨/年)。本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总面积为7.17平方千米,工程总投资11015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7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5%。
二、根据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准东西黑山矿区资源整合区北山露天煤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198号),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昌吉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新疆准东煤田西黑山矿区中小煤矿开采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新政函〔2018〕173号)(以下简称《整合方案》),同意矿田面积由原规划的7.72平方公里增加至12.28平方公里,北山煤矿规模由原规划的400万吨/年增加至800万吨/年。目前《新疆准东煤田西黑山矿区中小煤矿开采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编制完成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查,本次一期工程矿田规模、范围均符合《整合方案》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加强生态修复及管护,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达标后用于场地周围绿化;生产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场地设置沉淀池)后用于生产用水及道路降尘用水。运营期矿坑水须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用于采场、排土场及运输道路防尘,不外排。浓盐水用于排土场洒水。生活污水经“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净化方法,出水须满足《煤炭工业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2012)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处理要求用于道路洒水,不外排。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暂存间、加油站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优化措施,确保矿区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洒水抑尘、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加盖篷布等措施。运营期本工程采用电锅炉及1台10吨/小时生物质锅炉供暖,生物质锅炉配套旋风除尘器及布袋除尘器,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采掘场、排土场、破碎站、风选车间、储煤仓及运输过程均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后,厂界煤尘污染物浓度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开挖土方、建筑垃圾用于铺设工业场地、道路路基等,剩余土方运至北外排土场处置。生活垃圾运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运营期废机油、废润滑油用PVC桶分别收集并加盖密闭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具备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土岩剥离物运至排土场处置;矿坑水处理系统污泥经压滤机脱水后掺入末煤销售;生活垃圾由垃圾箱集中收集后运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泵类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采掘场、排土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定期检修,控制爆破时段等声源控制措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采取以上措施后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油脂库及危废暂存库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地面设集油坑,四周设围堰防止泄露油品外流;设置250立方米矿坑水和300立方米生活污水防渗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