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相适应,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对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2026年本)》)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核与辐射类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跨2个及以上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由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地方性法规明确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赋予审批权限的开发区(工业区),其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经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评估确认其具备审批能力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可依法行使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具体审批工作。
四、除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外,各地(州、市)下辖的其他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有需要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所辖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经评估确认其具备审批能力后,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五、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仍按《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新环规〔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建设内容以核准、备案文件为准,不得随意拆分、合并。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目录(2026年本)》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调整、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及时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八、《目录(2026年本)》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新环规〔2024〕5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
2.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