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29日-2025年8月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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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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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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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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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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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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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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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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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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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润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00万吨/年低阶煤分级分质清洁高效综合利用项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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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工业加工区,在哈密润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项目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4°59′39.17″,北纬43°40′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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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润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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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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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拆除现有工程21台低温干馏直立式热解炉(单炉产能10万t/a),新建20台低温热解炉(单炉产能15万t/a)及其配套工程,配套煤气净化装置、公辅工程、储运工程与环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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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汽车尾气。施工扬尘通过设置围挡,封闭施工现场,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抑尘,施工车辆实施限速行驶,施工主要运输道路尽量采用硬化路面并进行洒水抑尘,散装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加盖篷布等措施后,可减缓施工扬尘对项目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汽车尾气排放量小且属间断性排放,选择尾气排放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安排专人加强施工机械维护,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运营期项目排放的生产废气主要为:卸煤破碎间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处理,配套KWC9000抑尘装置减少粉尘排放,除尘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要求的10mg/m³;原煤筛分间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处理,配套蒸汽抑尘装置减少粉尘排放,除尘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要求的10mg/m³;废水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液态催化氧化脱硝+碱喷淋脱硫”处理,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附表1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蒸汽锅炉燃烧烟气与北厂区现有废水焚烧炉焚烧烟气合并外送至新伊碳能锅炉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生产装置及公辅工程释放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系统收集后,采用“酸洗+碱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有机废气经25m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1和表2标准。厂内无组织排放炼焦炉顶废气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3标准,厂界有毒有害废气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4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区内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A.1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
(二)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建筑工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处理。
运行期生产废水处理措施包括:一期、二期与三期改造工程的剩余氨水分别进行预处理+焚烧处理。其中一期与二期废水预处理设施采用“絮凝除油+气浮除油+酸化除油池+袋式过滤器+萃取脱酚+集水箱+高效复合脱氮塔”组合工艺处理,三期废水预处理设施采用“隔油+气浮+汽提脱氨+萃取脱酚”工艺处理。预处理后的出水采用废水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烟气脱硫废水与VOCs处理喷淋废水送焚烧炉焚烧处理。脱盐水站排污水送炭化工段干熄焦系统作为提质煤调湿用水,不外排。回收冷凝水回用于脱盐水站,不外排。循环水站排污水用于进出厂车辆冲洗用水,冲洗废水沉降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下水管网送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自于施工机械作业产生的噪声和运输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通过采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震、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后,可减缓施工噪声对区域环境的影响。
运行期厂内噪声处理措施包括:利用厂房的墙壁进行隔音,并采用隔音窗和隔声门,阻止厂房内的噪声向外传播,将厂房与厂界设置合适的距离,并在厂界处建设绿化带,利用自然的衰减的作用使在厂界处的噪声值达到规定的标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优先综合利用,不能利用部分由施工单位及时清运至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运行期厂内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包括:煤气净化工段在焦油氨水分离出的煤焦油作为副产品外售,焦油氨水罐及焦油罐均产生焦油渣、机械检修产生废润滑油及废矿物油、废气处理过程的废活性炭等送备煤工段掺烧,废油桶送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废催化剂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过程产生的硫酸铵溶液送新疆圣大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万t/a腐殖酸盐项目综合利用,废酚钠盐送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硫酸钠滤饼送建材企业综合利用。脱盐水站废树脂厂家回收、制氮站定期排放废分子筛送工业园区一般固废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送淖毛湖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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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两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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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