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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6年4月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49日-2026415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哈密鼎新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土屋铜矿采矿改扩建工程

位于哈密市伊州区境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2°36′19.760″,北纬42°06′57.321″

哈密鼎新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恒升融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扩建后年开采铜矿400万吨/年。主体工程包括采矿工程;储运工程包括低品位矿堆场、氧化矿堆场、废石堆场、矿山道路等;辅助工程包括办公生活区、高位水池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工程。其中露天采矿工程、废石堆场、矿石堆场等进行改扩建,其余工程均依托现有。

本项目原矿石由自有土屋铜矿采矿工程供应,选矿规模为400万吨/年。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现有劳动定员389人,年生产330天。本项目总投资196850.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64万元,占总投资的0.69%。

一、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期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主要为: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缩小施工作业带宽度;利用原有公路进行施工作业,以减少土壤扰动和地表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场地进行整治,严格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生态恢复并持续开展治理工作。

运营期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剥离岩石排卸至废石场,禁止随意排弃。生活区加强绿化。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运输路线,严禁随意行驶。采坑及废石堆场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矿山生态恢复。

退役期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服务期满后及时拆除地表无用建筑设施,清理遗留固体废物。废石回填露天采坑。

二、拟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运输道路扬尘及施工料场扬尘以及运输车辆尾气。采取施工现场洒水抑尘;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大量土方施工作业;物料运输、堆放加盖篷布;加强设备、车辆等维护等措施,可减缓施工扬尘对项目区大气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露天采矿粉尘、凿岩爆破废气、表土堆场、废石场、低品位矿堆场、氧化矿堆场、矿石堆场等露天堆场扬尘和矿山运输道路产生的汽车扬尘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采用湿法作业,洒水降尘;运输道路洒水降尘,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加强对道路的维护;装卸作业时降低卸载高度,在作业工作面进行洒水降尘,并且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作业;废石场定期进行洒水降尘。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中表6排放限值。

三、拟采取的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本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表2规定的A级排放限值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杂用水质标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

运营期:运营期废水主要为:(1)采坑涌水主要来自裂隙渗水,主要污染成分为SS,经沉淀后用于矿区生产用水、洒水降尘。(2)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表2规定的A级排放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关限值后,用于厂区降尘及绿化。

四、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噪声,产生短期、局部影响,施工结束后消失。

运营期:运营期噪声主要为露天开采凿岩机、空压机、装载机、挖掘机和水泵等噪声,源强范围为80~110分贝,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消声、隔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输管理;项目厂界昼、夜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五、拟采取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矿山基建废石、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施工产生的废石可以用于场内道路、外部道路路基的填料。施工多余弃方可集中排入设计划定的废石场内集中堆存,严禁乱排;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哈密市伊州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1.露天开采废石量1529.08万吨/年,露天开采废石堆存至排土场;经浸出毒性鉴别,废石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土场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I类场要求。2.低品位矿存于低品位矿堆场,氧化矿堆存于氧化矿堆场,表土剥离至表土堆场。3.废机油2.0吨/年,废油桶0.04吨/年,均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依托选矿厂危废贮存库暂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4.生活垃圾128.37吨/年,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哈密市伊州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六、拟采取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厂区依托现有工程已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为现有危废贮存库,一般防渗区主要为生活污水处理站等;简单防渗区主要为现有办公生活区等。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点,制定土壤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跟踪监测及土壤隐患排查。

七、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本项目危险物质包括炸药(硝酸铵)、机油及柴油。环境风险影响主要为炸药爆炸、危险物质泄漏等事故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对周边区域环境质量及人员健康安全产生影响。

拟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为:定期对废石场拦渣坝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隐患并安全处置;加强废石场的日常巡查与管理,确保其非正常工况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在采坑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工业场地、废石堆场四周修建截排水工程,下游设置防渗集水池,减小区域汇水面积;定期对废石场边坡进行动态监测、降低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风险;采场区设置边坡监测仪进行稳定性监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示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工程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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