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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6年1月23日(玛北油田玛页1井区二叠系风城组页岩油开发先导试验方案(变更))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123日-2026129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1

玛北油田玛页1井区二叠系风城组页岩油开发先导试验方案(变更)

本项目行政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西南距克拉玛依市中心城区约93.7km,西距乌尔禾区中心城区约14.4km,东南距玛纳斯湖约19.1km,中心点坐标为:E85°5440.613"N46°0624.243”。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玛湖勘探开发项目部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025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具了《关于玛北油田玛页1井区二叠系风城组页岩油开发先导试验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512号);20257月,企业拟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调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的相关规定,变更内容属于重大变动,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后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1)拟将6口勘探井转为采油井,另新钻6口采油井,钻井总进尺41640m;新建采油井场12座,12井式一体化自动选井计量装置1座,集中拉油站1座;对风城2号稠油处理站SAGD循环预热阶段采出液预处理装置进行改造,新建卸油系统;(2)新建单井采油管线4.2km,单井集气管线9.4km,计量撬出油管线0.1km,输气管线4.9km2.公辅工程主要包括给排水、供电、仪表自动化、道路、消防等;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治理、环境风险防范等污染防治工程。

1)废气

施工废气主要为柴油机、发电机燃料燃烧烟气、施工机械及施工车辆尾气、施工扬尘、柴油储存、装卸、钻井岩屑暂存产生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等。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避免在大风季节施工;合理规划运输道路路线等措施;施工现场采取苫布遮盖和洒水等防尘、抑尘等措施;定期对设备、储罐进行检修和维护,柴油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柴油储罐采用固定顶罐;采取上述措施后,可减缓施工废气对项目区域大气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油气集输过程中阀门、法兰和连接件等部位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以及集中拉油站和单井井场拉油储罐、采出液装卸、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选用质量可靠的设备、仪表、阀门等;油罐采用固定顶罐,设置气相平衡系统;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出料管口距离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企业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废水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管道试压废水、混凝土养护废水和废压裂液。管线试压废水试压完成后用于区域洒水抑尘。混凝土养护废水,自然蒸发处理。废压裂液由罐车拉运至风南4转油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22)相关要求回注地层,不外排。后续待风城2号稠油处理站站外采出水处理系统建成投产后依托风城2号稠油处理站站外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

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洗井废水和井下作业废液(压裂返排液、酸化返排液、废洗井液),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由罐车拉运至风南4转油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22)相关要求回注地层,不外排。后续待风城2号稠油处理站站外采出水处理系统建成投产后依托风城2号稠油处理站站外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

3)固体废物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土方、钻井岩屑、建筑垃圾、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沾油废防渗材料、焊接废渣和废危化品包装材料。施工土方全部用于回填,无弃方;采用不落地技术,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非磺化水基钻井泥浆和废弃非磺化水基钻井岩屑一并经处置检测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中限值要求,且石油烃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后,用于铺垫油区内的井场、道路等。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基钻井泥浆和废弃油基钻井岩屑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在钻井井场采用专用储罐在岩屑储罐区进行收集暂存,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和沾油废防渗材料均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废危化品包装材料属于HW49危险废物,在钻井井场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管线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焊接废渣,由施工队回收处置;

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清罐底泥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废润滑油桶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沾油废防渗材料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以上危险废物均在风城油田作业区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后,最终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4)噪声

施工期噪声源主要为各种机械及施工车辆产生的噪声。主要噪声防治措施为: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设备定期检维修,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施工结束后消失,施工噪声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和各种车辆发出的噪声,产生短期、局部影响,施工结束后消失,施工噪声环境影响较小。

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各类机泵、设备运转等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降噪措施;合理布局产噪设备;对各种机械设备定期保养;经采取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噪声限值要求。

5)生态环境

施工期生态影响主要是项目施工活动和工程占地对土壤、植物、野生动物等各生态要素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施工期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主要为: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施工机械及车辆进入、占用占地范围外区域;严格控制临时占地面积,尽量避开植被密集区域;管沟应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表层土单独堆放,主要用于临时占地植被的恢复;严格控制管道施工作业带宽度;管线穿越天然林段施工作业带宽度为6m,穿越天然林段采用人工开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任何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入新疆克拉玛依市魔鬼城风景名胜区布达拉宫景区和魔鬼城景区;在施工作业区设置彩条旗等明显作业区域标志;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宣传,禁止捕杀野生动物;采取边开挖边回填措施,开挖土方堆放于管沟一侧的临时堆土区并用防尘网苫盖,不得随意堆放;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按照“边开发边治理”原则实施各项生态恢复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井场采取水泥硬化或砾石压盖,及时对临时占地区域进行平整、恢复原貌,使占地造成的影响逐步得以恢复。

运营期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主要为:加强对井场、计量撬、集中拉油站和各类管线、设备设施的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泄漏事故的发生;永久占地采取砾石覆盖,减少风蚀量;在集油支线和输气管线上方设置各种标志,防止各类施工活动对管线的破坏。

退役期拟采取的主要生态保护措施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拆除井架、井台等地面设施,对完成采油的废弃井应封堵内井眼,截去地下1米内管头,并对井场土地进行平整,清除地面上残留的污染物;管线清扫确保管线内无残留采出物,管线两端使用盲板封堵;经治理的井口装置及相应设施应做到不漏油、不漏气、不漏电,保证对各类废弃井采取的固井、封井措施有效可行,防止其发生油水层窜层,产生二次污染。

6)环境风险

本项目所涉及的危险物质为原油、伴生气等,本项目危险物质与临界量的比值Q=0.20251。项目环境风险主要为井场和站场事故(井喷、井漏、储罐泄漏)、管线设备破损等导致危险物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产生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对周边区域环境质量及人员健康安全产生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在井口安装防喷器和控制装置,杜绝井喷的发生;在油气可能泄漏和积聚的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选用质量合格的拉油罐、阀门及连接件,储罐进行防腐;加强巡检,确保罐体保持完整,发现孔洞、缝隙等破损时及时检修。对井口装置、站场的设备设施和储罐、各类集输管线等进行巡回检查,杜绝跑、冒、滴、漏以及油气泄漏事件发生;集输管线敷设前,加强对管材质量的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在集油支线和输气管线的敷设线路上设置永久性标志;定期对管线进行超声波检查,对壁厚低于规定要求的管段及时更换,消除爆管隐患;完善现有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示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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