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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5年12月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128日-20251212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镁合金产业循环经济建设技术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哈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

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

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

1)对现有4×7.5t/a和在建4×7.5t/a直立式兰炭炉进行改造,改造为4×15t/a内热方形直立炭化炉。

2)对现有2×25500kVA硅铁炉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为2×33000kVA硅铁炉,硅铁产能达到5.6t/a

3)新建1座原煤破碎车间、空压站、空压制氮间、备煤转运站4座焦油储罐。筛煤楼备煤棚、兰炭棚等均利旧。

1.大气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1)施工期:施工扬尘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盖防尘网;对运输车辆进行遮盖。采取上述措施后,产生的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2)运营期:

①兰炭生产线:

备煤上料、破碎筛分废气采用布袋除尘措施,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筛焦废气采用布袋除尘措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采用旋风除尘+碱洗+布袋除尘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干燥后兰炭筛分废气采用布袋除尘措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二级碱喷淋脱硫措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执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中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

酸化除油装置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硫化氢,经碱洗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脱氮塔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氨气,经氨气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氨气、硫化氢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2#VOCs处理装置有机废气采用“酸洗+碱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措施,处理后的废气分别通过25m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大气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兰炭生产线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封闭料仓含尘废气、生产装置有机废气、废水焚烧系统废气。料仓含尘废气通过采取水雾抑尘、料仓进口处设车辆冲洗设施减少颗粒物排放。生产装置有机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系统,废水焚烧系统采取封闭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炭化炉炉顶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硫化氢、BaP、氨、苯可溶物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表3;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厂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界化氢、BaP、氨、酚类、苯、硫化氢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大气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3

②硅铁合金生产线:

上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措施,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矿热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措施,处理后通过60m高排气筒排放;出铁浇铸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措施,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成品破碎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措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中表5排放浓度限值;矿热炉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硅铁合金生产线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原料堆场及兰炭棚无组织废气、生产环节硅铁上料、出铁浇注、硅铁成品破碎、矿热炉无组织废气。生产环节中无组织废气通过安装防风抑尘网、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原料堆场、兰炭棚、硅铁上料、矿热炉、出铁浇铸、成品破碎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等排放标准中的最严限值矿热炉无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相关排放限值;矿热炉无组织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1)施工期

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和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2)运营期

兰炭生产线产生的生产废水经焚烧处理后不排放;清净下水经石英砂过滤器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夏季回用,冬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夏季回用,冬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同时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3.声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1)施工期

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采取设置减振垫、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保养和维护施工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等措施,可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期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2)运营期

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厂内的各类机泵,噪声源强在70-95分贝。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定期保养及车间周边进行绿化。采取上述降噪措施后,企业厂界噪声昼、夜间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1)施工期

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定期运往当地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定期送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2)运营期

本项目一般固废中煤尘、焦粉、废锭模外售处理;硫酸钠滤饼、矿热炉硅渣、废耐火材料厂外综合利用;硫酸铵溶液送肥料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芯厂家回收处理;车辆冲洗煤泥送备煤工段掺烧;原料系统收尘灰、车间落料回用于矿热炉;废布袋由运维公司回收。危险废物煤焦油送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综合利用;焦油渣和废活性炭返回备煤工段掺烧;废润滑油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置。

5本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主要包括煤气、氨、硫化氢、煤焦油、93%硫酸。项目最大可信事故为煤气输送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造成煤气泄漏,并遇火引发火灾、爆炸事故进而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伴生/次生污染物对周边大气环境的污染影响

环境风险及防范措施主要有:严格控制设备质量与安装质量,保证消防设施完好、罐区安装自动报警装置;装置区设防雷击、防静电接地系统;各厂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危险废物贮存场应进行基础防渗分类贮存;在工艺、管道、设备和给排水等方面采取泄漏控制措施;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演练,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厂区内设置1500立方米事故水池(依托);配备事故初级救护器材和物资;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落实分区防渗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可免于第一次公示。本项目位于哈密工业园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符合以上要求,因此本项目免予第一次公示。建设单位于202531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了第二次信息公示,2025313日和314日在新疆法制报刊登发布报纸公示2025717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了拟报批前公示,在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对本项目的反对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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