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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5年12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1225日-2025  123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新疆砂梁矿业有限公司新疆若羌县砂梁西铁矿采矿项目重大变动

本项目位于若羌县县城110°方向,直线距离42千米处。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39′28″,北纬38°56′36″。

新疆砂梁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绿境天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铁矿采矿工程。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5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14年,其中露天开采服务年限10年,地下开采服务年限4年。主体工程为露天采场及井巷工程(主平硐、斜坡道、回风竖井、充填站、坑内排水系统等)等。储运工程包括排土场、运输道路等,爆破作业委托专业民爆公司。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污染治理工程、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和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等。公用工程包括供电、给水、排水、供暖、办公生活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等。露天采矿方法采用山坡凹陷露天开采;地下采矿方法采用充填法开采。项目矿区划分为三个采区,露天开采时开采范围为矿权范围内的Ⅱ、Ⅳ、Ⅴ矿段,地下开采时开采范围为矿权范围内的Ⅱ、Ⅴ矿段。露天阶段设计先同时开采Ⅱ矿段和Ⅴ矿段,Ⅳ矿段作为Ⅴ矿段露天开采结束后的顺序接力资源。地下开采阶段Ⅴ矿段与Ⅱ矿段同步开采。本项目年生产330天,露天采矿时期劳动定员185人;地下采矿时期劳动定员350人。本项目总投资69542.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63.94万元,占总投资的2.82%

一、生态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基建期)已结束,据《报告书》,施工作业结束后,建设单位已结合相关措施对施工迹地进行恢复;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恢复至与周围地貌相协调。

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1)露天开采对地表的剥离、挖掘和堆积将使原来的土地结构,土地利用类型发生变化,使局部群落遭到迅速破坏,植被盖度将有所下降,开采扬尘对区域内及周边地表植被生长产生影响;(2)受地表错动影响,井工开采破坏了开采区岩层的原始基础和应力平衡,会导致上覆岩层和地表产生移动变形,破坏土壤结构和植被资源,局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3)工作人员扰动和设备噪声、灯光等也会对区域野生动物的栖息、觅食及繁殖等产生一定影响;(4)新增工业场地、排土场等工程占地对区域土地利用结构、景观地貌产生影响。

运行期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严格按照划定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2)保护矿山生物多样性,减少开采、废石和运输等活动对土壤表层及植被的破坏和扰动。(3)对排土场外边坡做好护坡及排水设施,稳定边坡,顶部及时碾压平整以减少风蚀源,减少水土流失量,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4)沿预测地表变形区外围设置铁丝围栏、警示牌;(5)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动态监测,加强监督管理,在排土场边坡所在区域竖立警示牌;(6)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生产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禁止猎杀野生动物,严禁破坏占地范围外的植被。

闭矿期主要环境影响: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采矿场、排土场、生活区等占用大量的土地,被占土地上的地表植被不可避免受到破坏,对地貌也形成一定的破坏。此外,采矿后大量废石堆放占地,使所占土地改变了使用功能,使占地范围的天然植物失去了生存空间,野生动物受人为活动的影响,种群变得十分单一。

闭矿期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无用建筑设施,封闭井口、斜坡道、平硐等,清理遗留固体废物,并对工程迹地实施生态恢复治理。(2)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周围设置围栏或防护网,设立多种文字警示牌。(3)闭矿后,排土场、工业场地、矿山道路等需按《新疆砂梁矿业有限公司新疆若羌县砂梁西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二、水、土壤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基建期)已结束,运营期沿用施工期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据《报告书》,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运营期废水主要为:(1)露天开采矿坑涌水、地下开采矿井涌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采矿生产、排土场和道路降尘、充填站用水、绿化用水等工序。(2)生活污水利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处理能力2立方米/小时,采用“格栅→调节池→初沉池→水解酸化池→曝气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处理工艺,出水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表2规定的A级排放限值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要求,冬储夏灌,用于矿山绿化及道路洒水降尘。(3)排土场淋溶水排入防渗集水池澄清,用于生活区和场内道路洒水除尘。(4)冬季停产期地下开采阶段利用拟建设的15000立方米储水池对矿井涌水进行暂存。

矿山开采活动疏干开采范围内地下水,造成采场周围一定范围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措施为:(1)废石集中堆存于排土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Ⅱ类场技术要求建设,废石堆场四周修建截排水工程,下游设置防渗集水池,减小区域汇水面积,减少进入排土场的淋溶水,从根源上防止污染物对地下水的影响。(2)矿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重点防渗区包括:危废贮存库,一般防渗区包括:工业场地、排土场、充填站、污水处理站等。简单防渗区主要包括泵房、加热室和配电室等。(3)规范布置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定期开展跟踪监测。

三、大气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基建期)已结束,项目施工废气影响已随之结束。

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主要有:露天开采阶段采矿粉尘、凿岩爆破废气、道路运输扬尘、排土场扬尘、地下开采阶段充填水泥仓进料有组织废气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

运营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有:(1)露天采矿粉尘采用湿法作业,洒水降尘;(2)凿岩爆破粉尘采用炮孔堵封,对预爆区洒水预湿;(3)运输道路及时清扫,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加强对道路的维护;(4)排土场定期进行洒水降尘,排土场采取废石表面洒水、表面喷洒矿用抑尘剂,在矿石堆放、装卸过程中尽量降低落差,加强调度管理,废石及时回填采空区,减少废石堆放时间;(5)充填水泥仓密闭,仓顶设置1台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仓顶排气筒排放。

四、声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噪声主要为各场地设备和各类机泵等噪声,源强范围为70~110分贝,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消声、隔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输管理;项目厂界昼、夜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1.废石量约为240.16万吨/年露天开采废石堆存至排土场,最终用于采坑回填;2.露天开采期生活垃圾产生量为55.5吨/年,地下开采期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05吨/年。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若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3.涌水沉淀池底泥产生量约126吨/年,主要污染物为SS,属于I类一般固废,送至排土场堆存;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底泥露天开采期产生量为3.15吨/年,地下开采期产生量为7.35吨/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底泥(含水率小于60%)定期运送至若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5.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量约0.5吨/年,统一收集至危废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六、环境风险

本项目危险物质包括炸药(硝酸铵)、废机油及废油桶、柴油,项目区无环境风险敏感目标。经计算,本项目Q值为0.9202。判定,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I,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简单分析。环境风险环境保护目标为矿区生活区、阿其克艾肯河。据《报告书》,本项目主要环境风险事故为:排土场溃坝、炸药爆炸产生次生污染;废机油、柴油泄漏,进而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产生次生污染等;油品泄漏造成土壤和项目区域水环境污染。拟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为:1.排土场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加强施工质量。排土场设置位移观测设施、影像实时监测设施,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动态监测、降低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风险。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排土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排查治理制度。2.做好矿区防渗漏防腐措施,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增强职工风险意识。3.规范矿山开采作业、炸药运输、贮存、使用作业,爆破作业管理、器材运输、存放、加工使用必须严格遵循《爆破安全规程》。4.在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并设置导流槽及防溢流围堰。5.及时修订矿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发生事故立即启动。

本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规定,进行三次项目信息公示,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报纸刊登、一次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调查结果表明: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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