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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5年7月3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731日-20258月6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富油煤高值化利用升级改造项目

伊吾县工业园区化工产业集中区,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采用“先建后拆,分步实施”的思路,新建30台炭化炉替代现有72台炭化炉,并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单炉设计产能17万t/a,采用单炉、单空气风机和单煤气风机方案,设计总产能510万t/a,分为三期进行建设: 一期:建设一期6台17万t/a炭化炉后,拆除原三系列24台10万t/a炭化炉。 二期:建设二期12台17万t/a炭化炉后,拆除原一系列24台10万t/a炭化炉。 三期:建设三期12台17万t/a炭化炉,拆除原二系列24台10万t/a炭化炉建设酚氨回收及污水处理装置,三期12台炭化炉与酚氨回收、污水处理装置同时投产。

(一)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原煤及提质煤在运输、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及提质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VOCs废气。

原煤及提质煤在运输、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塑烧板除尘器滤尘后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可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1颗粒物15mg/m3的要求。

装煤废气经塑烧板除尘器滤尘后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可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还满足《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管控标准。

脱硫单元、鼓冷及焦油氨水分离单元、酚氨回收单元、焦油罐区产生的含VOCs废气送VOCs治理单元RTO炉燃烧后排放,RTO炉废气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2 VOCs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由于RTO炉还负责处置焦油氨水分离、脱硫、焦油储罐、装卸车等生产单元产生的含VOCs废气,RTO炉废气排放口苯并[a]芘、氰化氢、酚类、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焦油装车采用底部装卸+气相平衡工艺。

其中焦炉无组织颗粒物、苯并[a]芘、硫化氢、氨、苯可溶物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3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企业边界环境空气中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氢、氨等大气污染物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A.1

(二)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本项目一期新建酚氨回收单元,与原有酚氨回收单元产生的废水排入厂内现有污水处理装置。

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废水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废水送至清洁盐水贮存池,不排放进入外环境。送至清洁盐水贮存池的废水在清洁盐水贮存池内自然蒸发,该部分废水继续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2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1中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标准。

(三)项目营运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①原料煤及提质煤产品在运输、筛分、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尘、收集后作为粉煤产品及提质煤产品外售;②尘泥、粗硫膏、废活性炭、废RO膜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③废塑烧板、废树脂等一般固废外送填埋处置。④焦油渣、脱硫废液回炉掺煤炼焦。

(四)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各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工业园区,该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要求,免予开展第一次公示。

编制单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由建设方于2025410在生态环境公示网进行了项目第二次公众参与信息公示,并在网站给出环评报告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调查表的链接。同时分别于2025411日、2025414,在新疆法制报上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了两次登报公示。征求意见稿公示结束后编制单位整合公众反馈意见,继续完善报告书内容后由建设单位于2025429日通过生态环境公示网发布了环评报告的拟报批公示公示了报告全文及公众参与说明,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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