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环保 / 机构职能 / 内设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环境影响评价 / 项目拟审批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5年7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725日-202573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新疆新硕化工有限公司2万吨废杂醇油精馏改建项目

项目厂址位于新疆伊吾工业园区化工产业集中区淖毛湖片区,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94°59′4.82″;北纬43°41′31.48″

新疆新硕化工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改建项目,本项目年处理10万t/a废杂醇油,年产甲醇12409.99t/a、乙醇1600t/a、低碳醇溶液86089.766t/a等产品。

改建内容:1.主体工程:增大厂区运输量,调整生产设备的运行参数(主要调整内容为:降低温度,加大进料速率、产出速率等,主体装置不发生变动)。2.公辅工程:依托企业现有生产装置、原辅料储罐区、办公生活区等,不发生变动。3.环保工程:改建现有废气治理工程,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依托现有措施,依托现有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

占地面积107644㎡。本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占总投资的70%

)环境空气:(1)施工期:设备技术参数变动,对环境影响较小

营期有组织废气主要为:蒸馏不凝气、罐区装卸和储存废气、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气。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甲醇和非甲烷总烃,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法处理,甲醇、非甲烷总烃可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2024年修改)中表4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气均采取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极少量未被收集的废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建设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系统、采用内浮顶罐储存原料、产品;装卸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运行后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污染物主要为甲醇、非甲烷总烃,甲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2024年修改)中表7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水环境:本项目施工期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

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冷却循环定期排污水,不新增生活污水。该类废水集中收集后用于企业现有脱硫工段补充水。冷却废水的浓度值可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一2024)的要求。

)声环境:本项目施工期无噪声影响

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蒸馏塔、风机及各种泵产生的动力噪声,噪声源强为60~90分贝。采取的噪声防护措施主要为: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等设备安装减震器;人员佩戴防噪声用品。厂界昼、夜环境噪声预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声功能区限值。

(四)固体废物: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影响

运营期危险废物主要为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代码为HW49 900-039-49)、废催化剂(代码为772-007-50),以及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代码为900-214-08);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集中收集后,暂存在厂区已建危险废物贮存库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

)环境风险: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Ⅲ类,本项目风险源为存储区、生产单元火灾,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等环保设施失效。环境风险主要为事故排放污染物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影响。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为:总图布置符合设计规范;各类原辅材料按要求在原料内进行分区、分类存放,定置管理,并在各类存放区设置标识,贮存区内不设明火和热源,贮存地面进行硬化、防渗处理;加强防火巡查检查,配备防火、消防、报警设施;事故废水收集依托企业已建事故水池;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立即启动。

新疆新硕化工有限公司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众参与调查,进行3次项目公示,通过网上公示、报纸刊登、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调查结果表明:本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通过网络、电话及书信等方式提出的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