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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5年5月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9日-2025年515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喀什地区喀什市城北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位于喀什地区和疏附县境内

倍杰特(喀什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性质属于新建,本项目由沉沙调节池工程、总水厂工程、输配水干管-分干管工程、分水厂改扩建工程、二级加压泵站工程,五大工程内容组成。

1)沉沙池工程:沿用“一市四县”已建引水口(盖孜河东岸总干渠10+280引水闸)引水,在已建沉沙池进水渠0+420节制分水闸前新建分水闸,闸后通过1322.4m新建引水渠进入新建1座沉沙调节池,总库容165万m³,调节库容99.13万m³,对盖孜河的地表水进行泥沙二级处理,兼顾调节水量。新建总水厂引水管道1条,从已建一市两县和伽师县城乡供水进水管上新建分水口引水进入本次新建总水厂,长度0.31km。总水厂引水管流量为0.96m³/s。新建1座分水井,1座计量井。起点为一市两县引水管道,终点汇入总水厂原水池。

2)新建总水厂1座,位于已建伽师县总水厂南侧,采用盖孜河为水源,日处理规模为8万m³/d。

3)本次输配水干管、分干管共68.62km,其中:干管61.485km,分干管7.14km。

4)对城北水厂改扩容3.5万m³,新建1万m³清水池1座,加压泵站1座,并配备加压供水设施,按远期规模设计。

5)在深圳产业园现有的二级加压泵站旁,新建二级加压泵站1座,含5000m³清水池1座,负责输送喀什市纺织产业园区工业用水,兼顾调节临港东片区和城北转化加工区的工业用水量。

一、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①占用林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林地征占手续。②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破坏周边植被,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施工结束后及时生态恢复。③施工结束后,及时对5处综合加工厂、临时堆土区和弃土场等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④施工扰动将导致土壤易流失,应采取措施有效降低水土流失,同时预防土地沙化。⑤施工结束后,做好沿线植被的恢复工作;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严禁直接排入沿线水体;施工废渣应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堆放在沿线水体附近。弃渣场应配置防护设施,远离盖孜河总干渠水体,选择暴雨径流难以冲刷的地方。 运营期加强生态流量监测保证生态流量下泄。

二、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施工期采取场地围挡、散状物料遮盖、洒水降尘、物料密闭运输等措施,产生的扬尘对区域环境影响很小。

三、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施工期

施工期各类生产废水通过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物化粪池处理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的B级标准后,回用于荒漠植被生态恢复,冬储夏灌,禁止直接排放

(2)运营期

设立水源地警示牌总水厂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物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用吸污罐车拉运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场地设置围挡隔声、合理控制施工及施工时间等措施,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五、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施工期

施工期弃土弃置于弃土场;建筑垃圾优先回用,不可回用部分集中收集后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通过垃圾箱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疏附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机械维修保养的废机油集中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2)运营期

运行期总水厂沉沙池产生的泥沙定期处理后运至疏附县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脱水污泥以及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疏附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七、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为运营期总水厂次氯酸钠泄漏以及输水管破裂对周边环境产生的环境风险。

加强对次氯酸钠自动发生器等相关设备的检查,定期检查管道、阀门和垫片等,定期进行检漏测试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消毒间设置次氯酸钠泄漏报警仪,安装强制抽排风设施次氯酸钠溶液储存罐设置围堰,围堰内的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次氯酸钠溶液储罐的容积。建立事故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先进的施工设备,及时抢修。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培训演练,严格采取以上措施后,对环境影响小。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建设单位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示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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