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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5年4月1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417日-2025423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1

于奇区块降倒液增效工程

项目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和巴州轮台县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①新建重油处理站1座;②新建塔库首站切改管道0.35km,新建重油联络线至重油处理站管道1.5km,重油处理站配套建设燃料气管道0.3km、净化油管道1.0km、掺稀管道0.18km、老化油管道1.0km、废水管道0.75km;③配套完善电气、自控、结构、防腐、消防等公用工程。项目总投资69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占总投资的5%

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主要为:(1)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对重油处理站永久性占地进行砾石铺垫,减少风蚀量;对占地范围外的区域严禁机械及车辆进入、占用;合理选择管线走向,尽量减少对周围植被的破坏;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环保意识,特别是对自然植被的保护;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对施工人员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严禁施工人员惊扰、猎杀野生动物;施工土方全部用于管沟回填和平整,严禁随意堆置;充分利用现有油气田道路;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进行场地平整,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建设单位应承担恢复生态的责任,及时对临时占地区域进行平整、恢复原貌(2)运营期对于重油处理站永久占地地面上部实施砾石覆盖措施,减少风蚀量;在管线上方设置标志,以防附近的各类施工活动对管线的破坏;定时巡查站场、管线等;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拟采取的环境空气保护措施主要为:施工期:通过加强设备和运输车辆的检修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燃用合格的燃料;合理规划临时占地,控制临时占地范围;避免在大风季节施工,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施工现场设置围挡,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运营期:油气处理、集输全过程采用密闭工艺,并对站场内的设备、阀门等进行定期检修,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少;加热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重油处理站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企业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

拟采取的水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施工期:管道试压废水试压结束后用于荒漠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依托采油一厂基地内生活污水一体化装置处理。运营期:采出水输送至一号联合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后回注地层

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施工期:选取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先进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长时间使用高噪声设备。施工期噪声源均为暂时的,只在短时期对局部环境造成影响,待施工结束后随之消失。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的措施

拟采取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施工土方全部用于管沟回填;焊接及吹扫废渣收集后送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合规处置施工人员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库车景胜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落地油、清罐底泥,均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为:将本次建设内容纳入西北油田分公司各采油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对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完善和补充;定期对管线、储罐进行巡检,严格按照施工、验收等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加强对管材和储罐设备质量的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提高施工检验人员水平,加强检验手段,并对其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加强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控制压力平衡;定期对管线、设备进行超声检查,对壁厚低于规定要求的管段应及时更换,消除爆管的隐患;定期检查储罐和管线上的阀门及其连接法兰的状况,防止泄漏发生。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示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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