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环保 / 机构职能 / 内设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环境影响评价 / 项目拟审批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5年4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425日-202543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2

排10西拉改输及苏1-21集中处理点建设工程

塔城地区乌苏市

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新建集油管线8.9km、5台电加热器、2台100kW气电两用加热炉、2座90m3三相分离器、1座200m3卸油缓冲罐、16座40m3高架储罐、1座40-60m3/h密闭卸油橇(内含1台离心泵)、1台50L/h加药装置、2台脱水提升泵、1套旋流+水过滤处理装置(BOO)、2台装车泵、1台装车VOCs逸散气体收集处理装置,配套电气、自控等公用工程。

1.生态环境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对站场永久性占地进行砾石铺垫,减少风蚀量;对占地范围外的区域严禁机械及车辆进入、占用;合理选择管线走向,尽量减少对周围植被的破坏;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进行场地平整,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运营期在管线上方设置标志,以防附近的各类施工活动对管线的破坏;定时巡查站场、井场、管线等;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其他环境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施工期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稳定运行,使用合格的燃料;合理规划临时占地,控制占地范围;避免在大风季节施工,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管道试压废水试压结束后用于洒水降尘;施工废料、生活垃圾及时清运,送至128团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设备。

运营期加热炉使用净化后的天然气作为燃料;采出水在苏1-21集中处理点经处理达标后通过苏3回注井回注地层,不外排;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安全处置;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示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工程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