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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5年4月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1日-2025年4月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昌吉州西部南山伴行公路建设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境内

昌吉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交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本项目起点位于头屯河西岸八钢工业园区,与乌鲁木齐西绕城八钢互通连接线顺接,经昌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南山北坡,终点与X160相接。本项目路线全长97.696km。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路线长度69.065km,一期工程K2+200-K7+100为改建路段,改建路段为利用现有X120老路,其余路段均为新建,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60km/h80km/h,路基宽度24.5m/16.5m,双向4车道建设(K1+100-K4+670段利用原有六车道改为四车道);二期路线长度28.631km,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80km/h,路基宽度12m,双向两车道建设。全线共设置桥梁46座,其中大桥2110m/5座、中桥912.m/18座、小桥513.3m/23座,涵洞304道、通道14道、平面交叉41处、管线交叉32处,设置服务区1处(含养护工区)、收费站1处(含养护工区和管理中心)、停车区1处、施工生产生活区3处、取弃土场3处等。本项目总投资229370.99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2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1%

1.生态环境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本项目已建设完成,本项目已建设完成,施工期已结束。验收前将施工生产生活区、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全部拆除、清理,平整恢复;完善路基两侧植物措施,运营期加强对绿化植物管理与养护,保证成活。

2.大气环境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本项目已建设完成,施工期已结束。运营期餐饮烟气安装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表2要求。

3.水环境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本项目已建设完成,施工期已结束。运营期努尔加服务区和呼图壁主线收费站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冬储夏灌,一部分用于站区绿化,一部分回用于冲厕。

4.声环境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应严格按要求设置声屏障,运营期通过采取禁鸣等防治措施,有效降低对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声环境保护目标应开展声环境质量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增设相应降噪措施。

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本项目已建设完成,施工期已结束。运营期附属设施配备垃圾桶,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存放,定期清运至乡镇或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点集中处理。

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在跨越三屯河、呼图壁河、雀尔沟河、石河和穿越大丰镇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路段严格设置加强型防撞护栏、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应急事故池及警示牌,应急事故池设置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外,确保事故径流和初期雨水径流不直接进入水体和水源保护区。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本道路的实际情况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等。

本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规定,进行三次项目信息公示,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报纸刊登、一次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调查结果表明: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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