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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5年3月2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320日-20253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的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哈密市瑞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市尾亚铁矿建设项目

哈密市145°方向约134km处,行政区划隶属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中心地理坐标:东经94°21′24.717″,北纬41°46′26.933″。

哈密市瑞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扩建,采用露天开采,矿山总生产规模为800万t/a,服务年限为25.54a。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采剥方法,回采率97%,贫化率3%。建设内容主要包含主体工程(4个露天采场)、储运工程(1座排土场)及辅助工程等。

1废气

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及车辆尾气。施工期严格限制活动范围减少临时占地面积临时堆放覆盖遮盖运输控制车速定期洒水加强机械车辆维修保养

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露天开采粉尘排土场扬尘、运输扬尘、装卸扬尘、爆破废气以及柴油燃烧废气等采用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实行班定时爆破制度,采用多排孔微差爆破技术,减少爆破次数和炸药使用量,爆破前洒水排土场洒水或喷洒表面覆盖剂多台阶分层压实、坡面防护废石分区逐步排放及时碾压降低物料装卸高度并设挡板,减少转运环节,严禁大风暴雨天气作业道路洒水、铺设碎石、控制车速车辆篷布遮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矿山粉尘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

施工期工程用水均自然蒸发人员食宿依托现有工程生活污水经矿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不外排。运营期采坑涌水经集水池收集后进入涌水处理站采用“预沉调节+絮凝沉淀+清水池”工艺处理后供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2C级标准后用于生活区及道路两侧绿化

(3)噪声

施工期噪声源主要为施工机械及车辆,源强一般为80~100dB(A)。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机械维修保养科学布局施工现场控制汽车鸣笛。运营期噪声主要采场钻机、挖掘机、自卸汽车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消声,及时保养和维修设备,加强个人防护。经以上措施,各场站厂界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施工基建剥离废石运至排土场暂存,后期回填露天采坑。生活垃圾收集至矿区防渗垃圾池,定期拉运至大南湖乡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期废石有序内排回填剩余排至排土场废机油优先用于设备防腐剩余暂存到危废贮存点废机油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至矿区防渗垃圾池,定期拉运至大南湖乡生活垃圾填埋场排土场配套坡脚挡土墙、拦渣坝、截排水沟、纵横排水系统和防渗集水池

(5)生态环境: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

减少对土壤结皮、砾幕及植被的破坏禁止私开便道,严禁碾压规划范围外的植被表土单独剥离,选择适宜场地堆存并围挡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基建完成后尽快迹地恢复。

运营期尽量减少破坏原始地形地貌边开采边治理,及时回填修复景观表土剥离分开堆放悬挂警示牌,做好边坡防护和废石稳定工作加强宣传教育,严禁捕杀野生动物采挖植被物料堆放至指定区域,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不随意碾压植被完结后对扰动场地进行平整、洒水加强砾幕层保护宣传,制作宣传标语。

(6)土壤环境:施工期废水全部回用运营期废石内排回填后期全部利用禁止乱排严格按照施工境界开采,禁止扩大临时及永久占地面积。运营期排土场为多台阶排土场,设截排水沟纵横排水系统淋溶水收集池

(7)环境风险

本项目涉及的风险物质主要为柴油和废机油涉及的风险类型包括泄漏、火灾及爆炸以及开采过程发生坍塌、滑坡、泥石流以及排土场遇洪水发生滑坡、泥石流等。通过采用双层油罐、基础防渗、规范操作,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等有关规定进行矿山设计、生产运行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降低环境风险

本次公示采取了网上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的形式调查公众意见。在网上和登报公示期间未接收到公众反馈意见。无公众提交公众意见表。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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